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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7 14:5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曲政办规〔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新险种,通过人人参保筹集资金,为失去正常活动能力的参保人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对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予以报销,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社保“第六险”。建立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民生保障短板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稳定养老健康产业资金投入、培育壮大银发经济、带动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关键举措。

202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加快建立长护险制度作出安排部署。2025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规〔2025〕9号),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护险制度,要求各州(市)落实属地责任,在国家和省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级有关工作安排,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增进民生福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本制度、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和组织保障5个方面。

(一)基本制度。一是明确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全市长护险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分级负责,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分步推进。参加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2026年将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2028年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三是明确多元筹资,统筹使用。建立完善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执行全省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分担机制,落实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四是明确精算平衡,保障适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五是明确统筹联动,长效发展。深化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培育壮大长护险服务市场,协同推动护理、养老、康复等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参保筹资。单位职工参加长护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15%,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同期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将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调整0.15%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长护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费率调整0.15%用作其长护险的部分缴费费率,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退休人员参加长护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确定;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按年度筹集资金,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为参保;以上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

(三)待遇保障。一是明确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二是明确待遇标准。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三是明确支付内容。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还可用于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合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四是明确参保激励约束及政策衔接。严格落实省级统一规定,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待遇支付上给予适当倾斜;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初期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严格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统筹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管理服务。明确评估管理、服务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监管及经办服务等相关要求。明确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

(五)组织保障。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