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规〔2025〕9号)要求,切实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制度
(一)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分级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供给管理,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
(二)明确范围,分步推进。参加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026年将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2028年启动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三)多元筹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执行全省统一的筹资标准和分担机制,落实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政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四)精算平衡,保障适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
(五)统筹联动,长效发展。深化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培育壮大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协同推动护理、养老、康复等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参保筹资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0.15%,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同期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将职工基本医保单位费率调整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与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费率调整0.15%用作其长期护理保险的部分缴费费率。
(三)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确定;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以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经个人同意,费款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条件具备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同时,探索由退休人员原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四)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按年度筹集资金,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为参保;以上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保障标准
1.明确待遇基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实施差异化支付。长期护理服务主要包括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服务提供方式、失能等级等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支付内容
1.可支付情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还可用于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合规费用。
2.不予支付情形。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四)激励约束及政策衔接
1.强化参保激励约束。严格落实省级统一规定,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待遇支付上给予适当倾斜;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初期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严格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
2.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要求,统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管理服务
(一)规范失能评估管理
1.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2.优化评估服务供给体系。统筹整合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管理。充分吸纳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及照护计划制定。
3.建立完善评估费用分担机制。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基金+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结合评估结果等实际情况,明确基金与个人支付的具体情形。健全评估申请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理性行使评估申请权,避免随意过度申请。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4.强化评估能力建设与质控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
(二)健全多元服务体系
1.规范服务机构准入。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纳入定点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原则,统筹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源配置。
2.强化机构规范运营。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全流程监管,重点规范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标准执行、基金合规使用、信息化支撑建设等。
3.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三)深化高效支付机制
1.健全服务质控。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与费用控制联动机制,服务质量与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定点机构提供质优价宜的服务。
2.实行分类支付。在国家、省统一指导下,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方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服务时长(服务包)、按床日等支付方式。
3.规范结算拨付。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结算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机构结算拨付。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强化基金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专户专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面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测算收支规模,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与绩效评估。
3.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五)构建现代化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全流程监管。
2.完善监管惩戒长效机制。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行为,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六)提升专业经办效能
1.夯实经办管理基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县(市、区)切实强化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落实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和异地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
2.创新经办合作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3.推进数字标准化建设。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数字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五、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市直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医保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征缴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及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市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与市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跟进掌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确保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本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不再制定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