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依据《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市林草局于2026年9月23日对《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办法(修订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界关于《办法(修订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情况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市林草局依法组织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6年9月4日,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开听证事项、听证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2026年9月14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6年9月18日,市林草局将《办法(修订草案)》及起草说明、条文注释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举行听证会情况
《办法(修订草案)》听证会于2026年9月23日9:00在市林草局四楼会议室(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329号)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光华,决策发言人为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肖良开;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综合科科长陈南英;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介明,听证监察人为中共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鸭修,听证记录人为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怡心、余珍。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4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2.第二项议程:请听证监察人核实并报告听证代表到会情况;
3.第三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第四项议程:请决策发言人作《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5.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6.第六项议程: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
7.第七项议程: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8.第八项议程:听证主持人作总结和归纳发言;
9.第九项议程: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的17名听证代表一致认为,修订《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十分必要、积极有益,整体赞同本次听证事项及立法工作方向,具体共识如下:
1. 修订贴合保护实际。本次修订契合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现实需求,能够有效适配黑颈鹤及其高原湿地保护、分区管控、季节性差别管控、社区共管等工作实际,是破解2018版办法实施以来管护痛点的必要举措。
2. 合法合规且具备实用价值。修订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出台后可有效规范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充分发挥保护区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黑颈鹤等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生境、统筹高水平保护与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
3. 听证程序规范合法。本次听证会严格依据《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达到了广集民意、凝聚共识的立法初衷,为修订草案修改完善、报审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4. 支持立法优化完善。全体听证代表均积极支持《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认可通过细化规章内容、补齐制度短板、优化条款表述,进一步提升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水平,推动保护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本次听证过程中,听证代表围绕《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条款表述、制度完善、权责划分、分区管控、社区共管、行政处罚等方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与起草组现有草案规定、立法思路及执行依据存在部分分歧,具体分歧要点如下:
1.关于第二十条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范围。听证代表认为补偿范围过宽,建议限定为保护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明确是否包含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失,并删除“补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起草组认为,该条款主要针对鸟类保护引发的特定损害,补偿具有偶发性,不同于长期性生态保护补偿,二者在预算体系中应区分对待。
2.关于第七条财政预算表述。听证代表建议将“将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将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等相关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起草组表示按照要求修改。
3.关于第五条、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听证代表建议结合最新的部门权责清单和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进行核对,确保与最新清单匹配、不存在冲突。起草组表示,《办法》严格按照最新的行政主管部门清单进行制定,将按最新乡镇部门履职事项清单进一步核对修改。
4.关于第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活动。听证代表建议将“境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境外组织和外国人”,增加地域限定和事中管理约束,并明确所据条文、管理机构备案与成果提交要求。起草组表示,按照上位法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取得批准后可以开展相关活动,将按要求对表述进行修改。
5.关于第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听证代表提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飞行存在超越事业单位权限问题,建议改为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并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施放飞行、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用语不确,建议修改为“放飞、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起草组表示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6.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条款。听证代表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害的补偿与生态环境补偿具有明显区别,前者是偶发性补偿,后者是常态性补偿,草案生态环境补偿内容缺失。起草组表示,在条款使用“损害补偿”范围过宽,将按照要求在条款中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与损害补偿范围。
7.关于湿地生境要素保护。听证代表建议在保护对象或管控措施中强化对水位、水质等生境要素的保护,避免仅关注鸟类而忽视生态系统完整性。起草组表示,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公安等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已在草案中体现,无需过度细化具体操作细节。
8.关于第十四条古生物化石、矿产勘查条款。听证代表提出,如保护区内不存在相关情况,是否考虑删除。起草组表示,该条完全参照上位法制定,后续确定保护区内有无矿产后再进行删除或保留。
9.关于第二十二条处罚援引表述。听证代表建议将“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起草组表示按照要求进行修改。
10.关于第七条增加“社区共建”。听证代表建议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中增加“社区共建”。起草组同意增加“社区共建”。
11.关于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表述。听证代表建议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按需依照相关法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起草组表示,“依法开展”本身即隐含了依据上位法判断是否需要环评的逻辑,建议保留“依法开展”表述,后续讨论后再进行修改。
12.关于第十二条季节性差别管控实施方案。听证代表提出,该条可能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方面,存在超越管理机构行政权限的风险,建议明确所提及具体方案内容或删除。起草组表示,将明确实施方案仅为技术性、操作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实质性管控措施必须在办法正文中依据上位法明确。
13.关于第十九条车辆通行管控表述。听证代表建议将“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划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起草组表示按照要求修改。
14.关于管理机构表述统一。听证代表建议办法中涉及管理机构的表述统一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起草组表示按要求修改。
15.关于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季节性差别管控条款。听证代表建议将“季节性差别管控实施方案由管理机构编制实施”修改为“季节性差别管控实施方案由管理机构编制”,建议删除第十五条“非越冬期内,在保障主要保护对象安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起草组表示,后续讨论后再进行修改。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1.关于第二十条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范围。建议采纳。在条款中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与损害补偿的范围,将损害补偿限定为保护区范围内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害,并研究是否将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失纳入补偿范围;“补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否删除,结合财政事权划分和补偿偶发性特点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2.关于第七条财政预算表述。建议采纳。将“将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将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等相关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3.关于第五条、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建议采纳。结合最新的部门权责清单和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逐条核对,确保与最新清单匹配、不存在冲突。
4.关于第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活动。建议部分采纳。将“境外组织和个人”修改为“境外组织和外国人”;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管理机构备案与成果提交要求;增加地域限定和事中管理约束,具体表述按上位法规定修改。
5.关于第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建议采纳。将审批主体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整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并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将“施放飞行、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修改为“放飞、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6.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条款。建议采纳。在条款中区分生态保护补偿与损害补偿,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常态性、公法性质,补充生态环境补偿相关内容。
7.关于湿地生境要素保护。建议部分采纳。在保护对象或管控措施中强化对水位、水质等生境要素的保护表述,具体操作细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由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公安等部门按职责落实,不再过度细化。
8.关于第十四条古生物化石、矿产勘查条款。建议进一步研究。该条参照上位法制定,后续确定保护区内有无古生物化石、矿产等情况后,再决定删除或保留。
9.关于第二十二条处罚援引表述。建议采纳。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关于第七条增加“社区共建”。建议采纳。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中增加“社区共建”。
11.关于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表述。建议进一步研究。保留“依法开展”表述,同时研究是否修改为“按需依照相关法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公众误解为“所有项目必做环评”。
12.关于第十二条季节性差别管控实施方案。建议采纳。明确实施方案仅为技术性、操作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实质性管控措施必须在办法正文中依据上位法明确;是否删除相关内容,结合条款表述进一步研究。
13.关于第十九条车辆通行管控表述。建议采纳。将“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划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
14.关于管理机构表述统一。建议采纳。办法中涉及管理机构的表述统一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5.关于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季节性差别管控条款。建议进一步研究。对“季节性差别管控实施方案由管理机构编制实施”是否修改为“由管理机构编制”,以及第十五条“非越冬期内,在保障主要保护对象安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是否删除,结合上位法规定和管理实际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特此公告。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