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曲靖市气象局于2026年9月9日举行了《曲靖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办法》内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2026年9月9日(星期三)上午9:00,在曲靖市气象局1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主持人
郭菊馨 曲靖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决策发言人
孟庆凯 云南省气象局法规处副处长
官祥松 曲靖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办法起草组人员)
张 涛 曲靖市气象综合保障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中心)主任
杨万森 曲靖市气象局法律顾问
(四)听证监察人
任自江 曲靖市气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王月庆 曲靖市气象局党组纪检组副组长
(五)听证记录员
付连登 曲靖市气象局业务科三级主任科员
孙 玲 曲靖市气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六)听证代表
段亭汀 麒麟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人大代表)
袁华平 麒麟区龙潭河水库管理局副局长、龙潭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人大代表)
周爱波 江苏商会执行会长、曲靖市现代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政协委员)
徐淑娥 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政协委员)
颜 妮 曲靖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韩 晔 曲靖市司法局立法科二级主任科员
李 文 曲靖市麒麟区气象局局长
阙 谋 曲靖市马龙区气象局副局长
周小寒 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范德辉 曲靖市马龙区大庄乡武装部部长
樊 帅 曲靖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博士)
赵一丁 曲靖师范学院法学教师(博士)
史奇红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卞银海 陕西兴源御天气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金 浩 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市公司生产科副科长
伍渊琦 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农险部经理
雷国兴 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青峰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烤烟种植户)
刘见贵 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沙坝村委会民兵代表(烤烟种植户)
王洪坤 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马依村委会党总支委员
赵品云 曲靖市马龙区纳章镇马鞍山作业点民兵代表
(七)旁听代表
张海燕 曲靖市气象综合保障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中心)专业技术人员
苏九阳 沾益区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主任
介 明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八)工作人员
王永明 曲靖市气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张丽洁 曲靖市气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张 卓 曲靖市气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对听证事项的赞同情况
本次听证会的20名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制定《曲靖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积极有益,整体赞同本次听证事项及立法工作方向,具体共识如下:
1. 立法贴合发展实际。该《办法》制定契合曲靖市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现实需求,能够有效适配本地人影作业开展、防灾减灾、农业生产保障等工作实际,是规范行业管理的必要举措。
2. 合法合规且具备实用价值。《办法》草案符合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后可有效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筑牢作业安全防线,充分发挥人影作业在防灾减灾、抗旱防雹、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 听证程序规范合法。本次听证会严格依据《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达到了广集民意、凝聚共识的立法初衷,为草案修改完善、报审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4. 支持立法优化完善。全体听证代表均积极支持《曲靖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立法工作,认可通过细化规章内容、补齐制度短板、优化条款表述,进一步提升本地人影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水平,推动全市人影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本次听证过程中,听证代表围绕《办法》草案条款表述、制度完善、权责划分、安全管控等方面,提出13项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与起草组现有草案规定、立法思路及执行依据存在部分分歧,具体分歧要点如下:
1.第6条:受益部门是否应该放宽?不要把口子封死。
2.第1条中 “服务农业产业防雹、抗旱增雨等实际需求”表述过于具体,作为总则立法目的条款应具有概括性和前瞻性,修改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为周延,可涵盖农业、生态、应急等多维度的应用。
3.第3条中“数智化”一词虽反映发展趋势,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用术语,可能因内涵不确定而引发理解分歧,建议采用“信息化”这一现行法规常用表述,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
4.第6条中建议补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协助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理由:第十四条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多项协助职责,但未明确经费来源,在基层财政普遍紧张的背景下可能导致履职困难。本条补充经费保障规定,实现权责对等,确保制度可执行性。
5.第16条中建议新增: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安全射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影响作业安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相关项目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理由:作业点周边新建高层建筑可能严重遮挡射界、影响弹道安全,增加对作业点周边建设活动的限制,从规划审批源头上防控安全隐患。
6.第19条中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理由: 依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作业,必须事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增加空域申请作为前置程序,既是法定要求,也是防控飞行安全事故风险的关键环节。
7.第20条中增加公告提前发布时限,确保公众有充分时间知悉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体现程序正当和保障公众知情权。
8.碘化银的毒性问题,敏感区作业的时候建议增加一个部门会商和风险研判。落区回收制度的建立,目前还需要加强,环境法中属于固体废物,会造成生态损害,出发点是处于保护环境和边际安全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理由:主要是适应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保证落实审慎监管的立法理念。
9.第10条中目前实施的实际情况是乡镇和村委会负责人员的选取,气象局进行培训,然后进行作业。但是人员流动性较大,作业水平不高,人员工资等难以保障,希望能够进行明确。
10.第16条是否可以增加对应的举报渠道,实施起来以后有便于及时处理。
11.第31条是否可以明确组织演练的参加单位,方便后期进行应急演练的实际操作。
12.作业点选取时,是否征求了水务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3.低空经济发展较快,低空飞行器越来越多,开展人影作业过程中有没有相应的保护机制。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1.第6条:受益部门是否应该放宽?不要把口子封死。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中完善。
2.第1条中 “服务农业产业防雹、抗旱增雨等实际需求”表述过于具体,作为总则立法目的条款应具有概括性和前瞻性,修改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为周延,可涵盖农业、生态、应急等多维度的应用。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中完善。
3.第3条中“数智化”一词虽反映发展趋势,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用术语,可能因内涵不确定而引发理解分歧,建议采用“信息化”这一现行法规常用表述,更具规范性和稳定性。不采纳该建议。该术语虽非传统法规常用词,但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已广泛使用的专业表述,且“数智化为数字化和智能化”内涵清晰,不会引发理解分歧,故予以保留。
4.第6条中建议补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协助职责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理由:第十四条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多项协助职责,但未明确经费来源,在基层财政普遍紧张的背景下可能导致履职困难。本条补充经费保障规定,实现权责对等,确保制度可执行性。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中增设“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条款。
5.第16条中建议新增: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安全射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影响作业安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相关项目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理由:作业点周边新建高层建筑可能严重遮挡射界、影响弹道安全,增加对作业点周边建设活动的限制,从规划审批源头上防控安全隐患。不采纳该建议。曲靖地处长水机场与陆良军用机场多条航线上空,作业点建设需统筹考量多方面复杂因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规划审批环节增设该前置条件,属于增加相关主体义务的情形,该项设定必须有上位法授权,当前增设该条款缺少上位法依据,可能损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对市场主体发展造成不当限制,影响营商环境,相关内容应当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6.第19条中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理由: 依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作业,必须事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增加空域申请作为前置程序,既是法定要求,也是防控飞行安全事故风险的关键环节。不采纳该建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已明确空域申请相关规定。
7.第20条中增加公告提前发布时限,确保公众有充分时间知悉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体现程序正当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不采纳该建议。《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并将具体情况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已对公告的具体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8.碘化银的毒性问题,敏感区作业的时候建议增加一个部门会商和风险研判。落区回收制度的建立,目前还需要加强,环境法中属于固体废物,会造成生态损害,出发点是处于保护环境和边际安全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理由:主要是适应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保证落实审慎监管的立法理念。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安全管理”章节中增加相应条款。
9.第10条中目前实施的实际情况是乡镇和村委会负责人员的选取,气象局进行培训,然后进行作业。但是人员流动性较大,作业水平不高,人员工资等难以保障,希望能够进行明确。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中明确人员劳动报酬保障事项。
10.第16条是否可以增加对应的举报渠道,实施起来以后有便于及时处理。采纳该建议。下一步将在草案中完善。
11.第31条是否可以明确组织演练的参加单位,方便后期进行应急演练的实际操作。不采纳该建议。应急演练针对的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故障进行处置和处理,目前已经有相关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处置预案和处理细则,不再进行细化。
12.作业点选取时,是否征求了水务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不采纳该建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碘化银虽具有毒性,但气象部门所用弹药所含污染物浓度远低于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作业点选址严格依照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13.低空经济发展较快,低空飞行器越来越多,开展人影作业过程中有没有相应的保护机制。采纳该建议。下一步会在“安全管理”章节增设条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低空经济协调机构,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协调机制”。
八、其他有关情况
无。
云南省曲靖市气象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