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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9 15:21: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医疗保险中心   

曲医保中心〔2026〕7号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经开区综合保障局:

现将《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遴选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6年5月29日

 

 

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遴选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开展好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遴选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曲医保〔2026〕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点范围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备案并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照护或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其中麒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统一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确定定点机构。麒麟区、经开区相关的审核核查工作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筹组织实施。

二、长护服务机构类型

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

(一)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三、准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其中,养老机构需完成备案登记;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服务机构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且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

(二)人员配备。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长护险政策的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配备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不少于4人。

(三)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度内容符合长护险政策要求,能够有效规范机构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信息化要求。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可按规定向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准确传送服务对象相关信息。

(五)设施设备要求。机构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服务项目及价格要求。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七)其他要求。

1.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长护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长护服务床位数不少于10张,且床位设立标准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配备与长护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

2.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需具备医疗资质或与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签署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固定配置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禁止准入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长护服务机构定点遴选要求

遴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布局合理、择优选择、分批纳入”的原则。首批遴选申报工作需于2026年6月完成。首批遴选后,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公告开展后续批次遴选准入工作的时间和要求,后续批次遴选准入统一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长护服务机构定点遴选时,需涵盖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三个服务类型,首批遴选时同一家定点机构只可选择一类护理服务类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可根据运营情况,在后续批次遴选中申请增加服务类型,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新增定点服务机构标准进行遴选。护理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标准组织遴选。

(一)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对申请开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服务的相关机构,符合《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审核表(机构、社区护理)》(附件4)所列项目要求、运营规范的,实行遴选准入。

(二)居家护理。原则上按照每2万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配置1家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家的要求,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审核表(居家护理)》(附件5)所列项目要求、运营规范,符合准入条件的居家护理机构,按照《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遴选评审表》(附件6)中审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分,依据评分结果从高到低择优确定纳入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若评分结果排名相同的情况影响拟纳入定点管理名额时,根据“3.服务能力”评分高的择优纳入定点管理;若“3.服务能力”得分相同,则相应机构均不纳入本次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参加后续批次遴选。

首批遴选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合计最多只可申报2个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每个机构(站点)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定点服务。

六、申报资料要求

各类服务机构申报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原件备查):

(一)《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表》(附件1)、《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1.机构护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医疗机构开展机构护理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养老机构开展机构护理的还需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2.社区护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居家护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础设备设施要求:​

1.服务项目清单及服务价格明细表;

2.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需提供护理区域设置示意图、床位数证明;​​

(五)人员资质材料:​

提供从事长护险服务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附件3);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养老护理员或长期照护师技能等级证书等;

(六)提供至少4人的职工劳动合同及参加本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提供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提供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并按接口标准与其完成对接的承诺书;

(九)建立稳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在协议管理期间不增加失能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提供书面承诺书;

(十)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证明;

(十一)提供禁止准入情形中涉及事项的书面承诺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七、遴选流程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按照“受理申请-综合审核-现场审核-结果公示-协议签订-信息公布”六步流程推进,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申请及资料审核。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补齐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首批遴选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成立评审小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需成立由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三)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长护服务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商同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无异议后,将审核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

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参加后续批次的遴选准入,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申请。

(五)协议签订。经遴选取得定点资格的长护服务机构,须在一个月内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办理定点联网手续。一个月内未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及联网的,视为放弃定点资格。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和联网手续后方可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六)信息公布。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遴选工作,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流程,协同配合,统筹推进。确保在2026年7月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能享受到长期护理服务。

(二)规范协议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护理服务协议范本,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优化协议条款,指导各地加强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附件:1.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表

2.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承诺书

3.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人员花名册

4.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审核表(机构、社区护理)

5.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审核表(居家护理)

6.曲靖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遴选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