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医保〔2026〕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综合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52号)》要求,市医保局制定了综合诊查类等1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即曲靖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制定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妇科类、眼科类、体被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甲乳类和淋巴结清扫、心血管系统类、泌尿系统类、神经系统类、呼吸系统类、麻醉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1-17)。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曲靖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曲医保〔2024〕65号)及相关文件中“挂号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8)。
二、曲靖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全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20%的床位费。
四、将“简单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 33d)、“复杂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 33e)”整合为“可复消手术特殊刀使用费(项目编码 33m)”,同步调整曲靖基准价(即曲靖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终止“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 33e4)”、“水动力系统使用费(项目编码 33h)”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19)。
五、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医保定额支付,收费标准按每人次12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8.5元,个人支付3.5元;未提供注射服务收费标准按每人次6元收取时,统筹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 0.5元。
六、本通知自2026年5月30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0〕3号)、《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服务收费价格文件的通知》(曲医保〔2020〕12号)终止执行。
曲靖市医疗保障局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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