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和《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2号公告)的规定,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曲靖市中心城区(含麒麟区、曲靖经开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实际,经研究,本周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作调整。按原标准执行,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多层住宅(总层数七层以下含七层)、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5元。
高层住宅(总层数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34元。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