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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3 16:10:22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某贸易有限公司,私自制作“科技小巨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河北省磁感应康复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科学技术成果”虚假奖牌在自己经营场所内进行商业宣传,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该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某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私自制作假奖牌进行商业宣传,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压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对此案的打击有利于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某超市销售的注册商标为“阿尔卑斯”的硬糖棒棒糖(200g/袋,20支/袋),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该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某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3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直接打击了假冒行为,有利的维护了知识产权,彰显了法律权威,对规范行业经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三、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案

【案情介绍】某食品经营部,引导通过微信群进直播平台在线售卖一款名为“除菌喷雾”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不属于消毒用品,也不属于化妆品,仅有产品的执行标准及生产厂家信息等,现场直播介绍该产品称该产品除菌率高达99+%,且含有“抗冠状病毒、抗流感病毒,防治霉菌、防治冠状病毒、防治流感病毒”等功效字样的内容。该食品经营部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据来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充当媒介宣传销售该商品,且在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含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用语,该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在非药品医疗器械商品上使用含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用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1、该食品经营部销售涉案商品,宣传中使用“除菌率高达99+%”等表述的行为,不能提供数据支撑依据,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2、该食品经营部销售涉案商品,标签中含有“抗冠状病毒、抗流感病毒;防治霉菌、防治冠状病毒、防治流感病毒”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某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5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消费,促进其产品销售,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通过案件办理,以案说法,达到以点带面的良好成效,引导经营主体合法引流,规范经营。

四、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介绍】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XX警察协会内供酒”字样的白酒,存在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某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XX警察协会内供酒”白酒4瓶,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经营标注“XX警察协会内供酒”字样的白酒,引人误认为该商品与XX警察协会存在特定联系,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压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