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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12 16:42:1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市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购买使用由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提供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签订规范供气合同。严禁购买、使用无合法经营资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来源不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严禁在同一空间内同时使用双燃料,避免不同燃料特性冲突引发安全事故。

三、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餐饮场所,以及不具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存储和使用条件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严禁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在放有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内就寝。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放置和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严禁摔、踢、滚和撞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卧放和倒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用明火、蒸汽或热水加热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经常检查气源阀门和管路接头等处的气密性,应用肥皂水试验有无漏气,严禁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检测是否漏气。

五、购买使用带有“3C”认证、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灶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连接软管、非可调节式减压阀、紧急切断阀、报警器等配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严禁超期使用燃气具及配件。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管道与灶具连接应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和橡胶复合软管,灶具与液化石油气距离应在0.5米以上,加装紧急切断阀和非可调节式减压阀并确保连接稳固。报警器应安装在距离地面约30cm处并确保正常运行。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口,严禁穿越墙壁、楼板、顶棚、门窗,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厨房应配有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发生意外时可用。

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开启瓶阀前应先确认灶具点火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先开瓶阀再点火;使用中必须有人监护,防止炉火熄灭导致燃气泄漏;关火时应先关瓶阀,灶具熄火后关闭灶具点火开关,确保处于完全关闭状态,无漏气现象。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完后,严禁自行倾倒瓶内残液,以防因残液聚集引发火灾。严禁个人私自拆解、修理或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气瓶附件),亦不得将未经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钢瓶销售、交付或转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收购和处置废旧气瓶,其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只能由具备安全条件的气瓶检验机构实施。气瓶充装单位(液化气站)应及时将流入市场的废旧气瓶进行回收,并交由气瓶检验机构作报废处理。严禁将废旧气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或交给除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九、发现燃气泄漏后,严禁动用一切电器开关和火源,立即关闭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迅速轻轻地打开门窗通风,远离漏气处到室外拨打报警电话,以便迅速及时排除险情。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认真遵守民用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其他要求,自觉、主动学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提升自我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严禁燃气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用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个人转让、转供、转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一、发现个人售卖、倒卖的“黑气瓶”、“黑窝点”、无证经营等违法线索,应立即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及“110”“12345”进行举报,不得散布虚假燃气安全信息扰乱秩序。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请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用气环境。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曲靖市消防救援局

曲靖市公安局

曲靖市商务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曲靖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