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曲靖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在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公布,经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云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将以电子版形式在云南省统计局外网“统计业务—统计管理”栏目进行公布,经曲靖市统计局审批的曲靖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在曲靖政府门户网进行公布。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曲靖市统计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