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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93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1-01 10:0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4〕216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李家骧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制定养狗规范的提案》(第293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一)明确了禁养范围。2006年12月1日,曲靖市出台了《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于2015年10月9日出台了《曲靖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公布实施的《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明确了烈性犬和大型犬标准及种类。根据该条例,曲靖市公安局会同曲靖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31日制定了《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进一步明确了49种烈性犬种类(图片、名称)、大型犬标准(犬体高不超过45厘米)。

(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审批和《准养证》的核发。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办理犬只免疫证;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犬类诊治、疫情监测。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养犬行为的管理,查处因户外携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捉流浪犬、无主犬并进行处置;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等行为。卫健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人员诊治、疫情监测、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明确了登记管理措施。城市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准养证制度,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到农业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持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准养证》。携犬出户必须随身携带犬只《准养证》,犬只佩戴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小型犬只的牵引用绳(链)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只的牵引用绳(链)长度不超过1.5米;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首先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同意,并且犬只应戴口套或将犬只装入袋(笼)内;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口套;严禁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办证私自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饲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犬只饲养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饲养人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犬单位和个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所养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在犬只准养证办理过程中,群众办理意愿不强,办证率不高;二是部分养犬户采用较隐蔽的方式在家养犬,且犬类的活动流动性较大,存在摸排不到位,底数统计不全的情况;三是犬类管理涉及部门多,协作仍需加强。

三、下步措施

下步,全市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多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效,全面推进犬类管理。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八科,联系电话:0874—312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