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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7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0-22 10:13: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4〕28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邱宏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口腔医疗机构退市监管的提案》(第207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曲靖市建立了对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的监管机制,多部门联合监管,比如卫生健康部门自2023年起,围绕基础质量安全管理、关键环节和行为管理、质量管理网络建设等三方面,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同时通过医疗机构定期校验、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医疗机构监管。2024年1—5月,市卫生健康委共审核办理医疗机构许可、变更、校验等行政许可事项67件。医保部门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回头看”,对口腔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政策、开展手术情况、耗材采购情况、违规情况等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治理行动进行再排查再督促;2023年全市共有51家医疗机构参与口腔种植体系集采执行,完成率10.04%。

(二)关于加强机构准入审核。贯彻落实《云南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开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卫健部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对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执业登记;消防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

(三)关于医疗机构注销和联合惩戒。卫健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申请,或者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医疗机构歇业、因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暂缓校验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等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实行备案管理诊所提出申请的、县级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诊所歇业的、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等情形,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清税申报,进行清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级别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检查,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四)关于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卫健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注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情况进行公示。医保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价格信息进行公开,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一至多项价格治理措施的口腔医疗机构用黄色字体警示标识,为患者提示价格风险;对各项价格措施均不接受的,采用红色字体警示标识予以提示。

(五)关于违规处罚。卫健部门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2024年1—6月,全市共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2436户次,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案件144件;其中,警告57件、罚款70件,罚款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8万元。二是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活动。2024年对730家医疗机构下达了全面自查任务,362家医疗机构已完成依法执业自查工作。三是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诊疗专项行动。2024年对2472家医疗机构下发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自查任务,已有2213家医疗机构填报自查情况并对问题开展整改。

二、下一步工作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持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要求,尽职履责,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服务质量和口腔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市口腔医疗服务健康发展。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0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0874—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