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饮用水源地生态破坏执法权下放到乡镇的建议》(第107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本情况
曲靖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制定了《曲靖市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曲靖市“护饮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及时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全市15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公开水源地水质状况,实现全市560个饮用水水源地河长全覆盖,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
二、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破坏执法权下放乡镇的建议
(一)执法权的下放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1条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二)乡镇(街道)尚不具备承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受委托组织要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生态环境执法专业性较强,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保障能力有限,行政职权下放将加重基层负担,出现事权与人、财、物及机构设置不相匹配的问题。
(三)“一支队伍管执法”及“街乡吹哨报到”制度基本能够实现环保领域高效执法。2023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曲靖市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曲靖市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的指导意见><曲靖市基层治理“一件事”模块化运行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依法赋权扩能,将18项基层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将生态环境领域纳入“吹哨”事项,确保环保问题及时发现、有效处置。
下一步,将严格贯彻执行《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执法力量、提升监管能力,加大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巡查力度,确保饮用水问题“看得见”“管得了”“管得好”,让群众喝上安全、干净、放心的饮用水。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联系电话:0874—312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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