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43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26 14:3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3〕177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民建曲靖市委: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住宅小区停车位租购并行市场机制的提案》(第243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组织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现行停车收费政策

2023年4月,曲靖市住建局组织中心城市各区住建局对物业停车收费、停车位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初步摸清了中心城市现有物业小区停车位情况。目前中心城市有各类小区停车位17.14​万个,其中商品房小区有停车位14.5万个,老旧小区有停车位2.64万个。在14.5万个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中,已销售给业主的停车位只有1.5万个,大多业主既不想购买车位,又想在停车租用费方面执行2011年政府指导价,不愿实行市场调节价,关键的原因是在停车收费方面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

在物业小区停车收费方面,2011年市发改委曲发改收费〔2011〕18号规定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收取标准为地上90元/月;地下150元/月,当时的收费实际上是含车位的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2014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省、市发改文件规定: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价。2016年省发改委云价收费〔2016〕75号文规定:“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协商议价条件;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小区公共区域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发改委曲发改收费〔2017〕22号又规定:“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具体协商议价条件的;未成立业主大会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和调整小区公共区域的收费标准”。以上几个文件规定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对各类产权和性质的停车位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租赁费和物业服务费分开;没有把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公共区域新增的停车位)分开。现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机制不顺,基层在解决物业小区停车争议问题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停车位收费监督管理的具体政策。

二、及时化解小区停车收费的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多个小区出现了堵路、上访、损坏小区停车设施、在网络上大肆炒作的现象,对曲靖的房地产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转交办理物业小区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问题;麟麟区、沾益区和曲靖经开区住建部门多次提出研究解决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要求各区住建局:在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争议问题时,要积极联系价格管理部门,配合相关的街道、社区,向业主解释国家有关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政策,业主与开发商在收费价格方面暂不能达成一致的,暂按2011年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三、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送审稿)

曲靖市住建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兰州市、桂林市、湘潭市、达州市等城市经验做法上初步制定了《曲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小区停车车位产权和收费定价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及收取费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现《曲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送审稿)》已经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对接,待正式定稿后,由价格管理部门牵头印发,从制度方面理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建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租购并行市场机制。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  联系电话:0874—312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