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07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9 16:4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3〕142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龚元秀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一楼绿化地管理的提案》(第107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曲靖市对住宅小区绿化地管理,由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在新建项目中配建一定标准的绿化用地。一是在规划条件阶段,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二是在规划审批阶段,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建绿地,且(建议: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三是在规划核实阶段,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划条件和已审批的规划图纸核实绿地面积,若配建不足的,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若配建绿地刚好达到绿地率标准的,不允许建设单位对绿地进行围圈,要求所有绿地全部对住户开放;若配建的绿地超过绿地率标准的,允许建设单位对超出的绿地进行围圈。同时在审批的总平面图中标识清楚绿地能否围圈,项目规划核实时,严格按照审批的总平面图进行。建成交付后的住宅小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各物业企业加强管理,对服务区域内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排查、劝阻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业要求业主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查处。

近年来,对住宅小区业主毁绿占绿的行为,主要是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中心城区违规建设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曲政复〔2014〕50号)明确的标准,结合拆临拆违专项整治、拆墙透绿专项整治、小区违建整治,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道落实”的原则,区分军产、改制(困难、破产)企业、集体经济所有、国有出让土地产权证等不同类别,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按照“一小区一风格、一户型一方案”的原则,对住宅小区风貌进行规范性整治。

二、工作措施

(一)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权责清单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市直单位联合出台《曲靖市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用地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内绿地改建成停车位、一楼住户任意圈占绿地等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各尽其职,加强联动,对住宅小区内擅自改变绿化用地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常态整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从源头上把好规划审批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明确公共绿地的土地权属问题,不属于业主产权的公共绿地,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不得擅自侵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认真履职。

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公共绿地及改变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协调物业服务企业、街道执法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沟通,形成联动机制

推动区、县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建立定期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和进展情况,定期通报住宅小区绿化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商讨住宅小区重大绿化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措施,加大监管和处置力度,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三)完善标准制度,规范绿化调整改造

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小区绿化有关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对住宅小区绿化进行调整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使绿化调整改造方案经过公示、征询,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按程序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物业企业在接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前,按相关要求与业主明确绿化养护范围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监管力度,坚决制止毁绿、占绿现象

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小区绿化的日常巡查,发现擅自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及时劝导或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时查出,使违法行为止于萌芽状态。对确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接报后将及时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同时,鼓励居民参与住宅小区绿化的爱绿、护绿、养绿行为,禁止将小区内共有绿化圈为私人绿化的行为,全面推进住宅小区一楼绿化地规范管理。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  联系电话:0874—312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