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曲靖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9 12:09: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云南省医疗救助州(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3〕146号)要求,曲靖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曲靖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23〕78号,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附则共七章39条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不同,将城乡困难群众分为四类救助对象:一类人员为特困人员;二类人员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为低保边缘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的认定部门。

(二)落实资助参保。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帮助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按就高、不重复资助原则,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根据省级标准动态调整。

(三)加大救助力度。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明确各类人员救助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分别按100%、70%、60%、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别为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类、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三类、四类人员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分别按照基数10%、25%确定,并建立年度救助限额动态调整机制。经以上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象,还可给予倾斜救助,支付比例按所属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执行,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

(四)加强基金监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各级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全部归集划入市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各级医保、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五)优化经办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并按期推送信息,医保部门做好精准标识,确保待遇兑现,相关部门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曲靖市医疗保障局、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