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曲靖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曲靖市学校食堂禁用、慎用食材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30 09:56: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靖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简称“措施”)、《曲靖市学校食堂禁用、慎用食材清单》(简称“清单”)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措施》和《清单》制定依据说明

为落实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曲靖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条措施》、《曲靖市学校食堂禁用、慎用食材清单》。

二、《措施》和《清单》的主要内容

《措施》包含了10条内容。一是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充分发挥师生和家长监督作用。二是学校食堂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三是学校食堂应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不得采购、加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四是学校食堂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整洁,食品贮存、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五是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六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七是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八是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杀虫、灭鼠和清洁剂等有毒、有害物品。九是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十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件)报告制度,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件)调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

为推动《措施》有效落实,配套制定了《清单》,清单包括了禁止使用清单和慎重使用清单,其中,禁止使用清单包括有:(一)国家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肉制品);(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受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四)发芽土豆、霉变红薯、四季豆、鲜黄花菜、银杏果(白果)、野生蘑菇和野菜野果;(五)浸泡时间过长而变质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餐饮环节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七)散装油、散装食盐、散装糕点、散装调味品等;(八)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自制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慎重使用清单包括有:(一)扁豆、豇豆、芸豆、蚕豆;(二)贝类(贻贝、扇贝、蛤蛎、牡蛎、生蚝、蛏子等);(三)豆浆。警惕“假沸”现象,烹饪时烧熟煮透;(四)蛋类。使用前外壳应洗净、消毒,烹饪时烧熟煮透;(五)隔餐、隔夜的饭菜。《措施》和《清单》明确了学校食堂管理的具体要求,强化落实了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曲靖市学校食堂禁用慎用食材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