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和欠费期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23-06-26 15:11:00   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经开区地方事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90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和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在曲靖市统筹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流动就业的,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应在3个月内在转入地接续医保关系。原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3个月内在新参保地接续职工医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本统筹区转入地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未及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照新参保办理,登记记录原缴费年限等信息。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的按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职工新参保(含超过3个月未及时接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第一日起至办理停保手续之月的最后一日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办理参保登记当月及之前的补核补缴只享受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划拨待遇,不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曲靖市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因两种医保制度形成的待遇差不实行补报。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累计欠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达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