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2007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曲政发〔2007〕7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附加商业医疗保险)实行补贴。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再就业优惠证》三年期满后,仍以曲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7年8月起实行。
二、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未持《再就业优惠证》但已办理了《失业证》的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文件规定的范围,做好调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以曲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持《再就业优惠证》但已办理了《失业证》的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在此文件下发前未续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现本人要求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文件规定范围,按照《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曲劳社发〔2003〕95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但不补交规定时间内断保的医疗保险费,断保期间不计缴费年限,本人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月起,享受个人账户。
三、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工作。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对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做好调查登记,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统筹区上年底实际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数,按投保费50%的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贴预算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属上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先送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地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拨付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户。执行时同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补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自谋职业人员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国有企业 自谋职业人员 医疗保险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