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6-26 14:57:00   来源: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云劳社〔2002〕159 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精神,依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曲靖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8%部分由业主缴纳。

今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随着经济发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并调整。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为每季首月10日前,也可以半年、全年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曲靖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商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曲靖市城镇职工附加商业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业务。建立个人基础档案和缴费记录,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对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延误办理缴费登记的,必须补交规定时间内的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在统筹基金生效等待期间,可享受个人账户资金在门诊就诊。

第九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年限满3年时,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特殊慢性病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医疗保险IC卡和本人身份证明就医。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属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个人直接用现金与医院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经批准转院就医的,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连续半年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又要求办理复保手续的,应补交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军入伍和因公务出境工作等除外),自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投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每年必须缴纳附加商业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附加商业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须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附加商业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足的,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足。

第十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可按照《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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