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广播电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15 15:43:3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和《曲靖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精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广播电视行业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涉及广播电视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竞争政策引领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坚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3、坚持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原则。从我局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广播电视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坚持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原则。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坚持自我审查与政策法规科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曲靖市广播电视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和出台。

(二)审查方式。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文件起草科室和部门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再次审查,实行双重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法规科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起草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办理,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审批。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三)以上程序形成的文字材料均应按要求存档。

(四)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四、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及审查表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法规   性法   

性文    政策

起草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    况

利害系人    会公征求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 否 违反 相 关标 准 的结论违反,请详 细 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否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