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0:57:00   索引号:    文号: 曲农〔2023〕11号   来源: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有机对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云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办法》精神和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曲靖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曲靖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曲靖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在产业规模、生产标准、规范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优势突出,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评定的原则。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县级农业(林业)部门认定,原则上应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诚信、守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民,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二)经营主业突出。以农林种植、林下养殖、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80%以上,可以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三)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经营面积在40亩以上;高效经作及设施农业30亩以上;从事畜牧、水产养殖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从事林业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发展特色经济林种植连片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林下种植林地连片经营面积30亩以上,林下养殖年销售收入15万元以上的;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生产水平较高。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实行标准化生产。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申报。

(五)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综合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七)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建立健全与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二)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认定证明;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

(四)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从2023年起每年评定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联文下发申报通知,根据各县(市、区)家庭农场发展和示范建设情况确定评定总数和各县(市、区)申报数量。

(二)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盖章(林业类家庭农场加盖县级林业部门印章),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部门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综合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五)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曲靖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对已不符合市级评定标准的家庭农场,由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经市级主管部门核查后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曲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