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昌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镇(街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建议》(第29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为更好地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麒麟区政府组织区级发改、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指导村(社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成本调查,并以此作为镇(街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费收取指导标准。因各村(社区)人口数量、经济、运距等不同原因,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市、区出台政策,根据“一事一议”及村民自治原则制定本村(社区)收费标准,目前收费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年5—20元。
二、关于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
鉴于个别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尚未建设或建成但未正常运转的实际情况,暂时不具备开展成本调查工作的条件。待相关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成或完善后,麒麟区政府将及时组织区级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成本调查,并指导镇(街道)、村(社区)根据“一事一议”及村民自治原则制定本村(社区)收费标准。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 联系电话:0874—312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