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7 16:17:43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编制或调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