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228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0-31 16:2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506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陈兴彪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校外艺术培训事业健康长远发展的提案》(第228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鉴于目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达到相关设置标准,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民办学校分支机构的审批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

2022年4月,由市发改、财政、教体、市场监管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2〕20号),一是全省率先明确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建立了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二是明确规定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有关事项:“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进行管理。学校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的课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第三方机构、家长委员会按照公益普惠性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核算收费标准,报属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通过后执行。各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服务成本,防止过高收费。学校引入的第三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遴选名录内选择,评估退出机制等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按照省、市级相关工作要求,遴选具有课后服务资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提升课后服务水平。

四、其他工作

一是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明确细分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具体培训科目。下一步,省级层面将出台关于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体育类、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进一步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范围、权限、标准,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即将出台的指引,认真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治理工作。

二是从政府职能角度看,校外培训机构属教育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等同于其他民办学校纳入教育事业统一管理。在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地考评指标体系,创文测评体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测评内容和实地测评范围,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列为检查和测评的一票否决项内容。

三是建议案所提及的校外培训机构“放管服”改革,需要中央和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审批范围、内容、类别,以及部门职能职责。我们一定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发展方针,不断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为全市民办教育做好服务。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