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关于禁止非法饲养、猎捕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2-21 17:38:59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广大市民:

为保护曲靖市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市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书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名录中,我市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动物现在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等鸟类现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如下:

(一)豹猫、画眉、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白胸翡翠、褐翅鸦鹃、眼镜王蛇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黑颈鹤、黑鹳、金雕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猕猴、白腹锦鸡、领角鸮、仓鸮、草鸮、黑翅鸢、黑鸢、鸳鸯、普通鵟、红隼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三)常见的白鹭、普通秋沙鸭、白颊噪鹛、赤麂、中华蟾蜍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不变。

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非法猎捕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二)非法饲养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食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饲养、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和食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0874-3516862

曲靖市公安局:0874-110。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曲靖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