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9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30 16:49: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2〕139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吴琼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资金控费工作的建议》(第99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2年6月,我们在国家、省待遇清单制度框架下,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参考借鉴周边州(市),制定了《曲靖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版)》,进一步调整优化曲靖市参保人员待遇差异化支付政策,将报销优惠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付政策助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

一、实施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差异化。居民普通门诊限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400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内,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25%。

二、实施住院起付标准差别化收取。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100元,第二次100元;二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400元,第二次200元;年度内最多自付2次住院起付费用。在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第二次400元,在统筹区外三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

三、实施住院报销比例差别化。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低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高于低级别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市级、省级和省外高10—25个百分点,如居民医保在乡镇卫生院可报销85%,在县域内二级医院报销70%,在州(市)级、省内三级和省外定点医院报销60%;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比一、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低3-4个百分点。

四、实施转诊差别化支付。对不按规定规范转诊转院(危急重症等特殊情况除外)的居民参保患者,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10%。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更有力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更好地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把更多的病人留在基层就诊,从而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和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秘书三科  联系电话:312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