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5 15:54: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规〔2021〕4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曲靖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5日《曲靖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为便于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人民政府立足曲靖市属国有企业实际,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属国有企化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三个一批”的改革路径推进改革,并对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薪酬管理,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考核分配的导向作用,推动市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8号》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曲靖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曲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严格执行《曲靖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曲发〔2016〕16号),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3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等要素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

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系数为1。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市属企业董事会根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之间系数综合确定。

2.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市属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多维度综合计算确定。

3.任期激励收入。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的30%以内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二)市属企业员工薪酬确定。《薪酬办法》设立专门条款,从面上明确市属企业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要求和原则,具体方案由市属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承受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工资标准“一企一策”综合制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三)规范福利性待遇及薪酬支付。市属企业福利性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属企业严格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批准的薪酬方案和考核办法依法组织内部分配,市属企业员工基本工资按月支付;绩效工资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市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评价结束后分期兑现。

原文链接:《曲靖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