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曲靖市民政局)于2021年8月13日举行了《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条例》),听取社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条例》内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8月13日上午9:30
地点:曲靖市民政局五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蒋 惠 曲靖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何兴武 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科科长
何亚春 曲靖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刘剑伍 条例起草组人员
(三)听证监察人
梁 杰 曲靖市民政局机关党委纪委书记
杨 静 曲靖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听证记录员
王华芮 曲靖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工作人员
韩 菁 条例起草组人员
(五)听证代表
桂进波 曲靖市人大代表
潘孝军 曲靖市政协委员
刘宝妹 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吉荣 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副局长
尹晓彪 经开区地方事务局民政民宗科科长
谢家谷 曲靖市马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王建才 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尹 旭 法律专家
苏祖茳 法律专家
王琼花 曲靖经开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党委副书记
丁雁江 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玉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王鹏燕 云南辰真养老有限公司负责人
赵小华 曲靖市麒麟区圣爱养护园负责人
魏红梅 曲靖市马龙区金柏公寓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建昌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敬老院院长
陶 妮 曲靖市老年公寓经理
朗德荣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
朱洪平 社区老年人
(六)旁听代表
武光鑫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公寓负责人
谭月平 曲靖市沾益区金龙街道东海社区民政协理员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1.第5条第二款:“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建议删除,本条下面几款中已明确了几个部门的职责范围。
2.第10条第三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这个概念表述是否准确,现已脱贫,是否还用这个概念。
3.第12条第二款在上位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4条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中是否还有必要重复规定,建议删除。
4.第5条第一款的表述为民政部门,下文几款应表述一致,建议加上“部门”二字。
5.第44条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增设上刑事责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养老产业的发展。
6.第46条第二款,罚款金额太高,建议降低处罚幅度。
7.第20条应对所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规范,不应放在机构养老服务中,建议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单例一章进行规定。
8.第5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等部门职能职责建议合并,便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职责。
9.第7条竣工验收后移交的细节,建议具体明确规定。
10.法律责任方面建议增加一项违反环保、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对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有安全风险的,养老机构所在民政部门视情形责令该养老机构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11.第19条应进一步明确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建议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者参加养老服务相关内容。
12.第27条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改为“医疗机构”。
13.社区养老中涉及农村社区的应多做医疗相关宣传教育,以后才好开展如打疫苗的工作。
14.第45条如何界定“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罚款主体是否为区县民政局,需明确罚款主体。
15.第18条第二款网络订餐是否明确准入标准保障老年人食品卫生安全。
16.第16条第三款是否遗漏了互助“性”这个字。
17.第19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应明确,社区养老中的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应明确。
18.第24条评估不应限于入院老年人,建议扩大为60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都应进行综合能力评估。
19.建议加强对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评估,对健康设备维修安全保障,护理人员流动性大对服务质量造成影响。
20.第16条第二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对象不足,上门服务过程监管困难,有服务能力找不到被服务人员。
21.老年人亲属的职责义务是否列入。
2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要求优先确保养老服务用地。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首先感谢大家的积极发言,积极支持《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制定工作,推动曲靖市养老服务的发展,推进曲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刚才各位代表就《条例》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条例》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修改。
2.对《条例》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3.对提供养老服务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政策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5.加快《条例》颁布实施的进度。
还有其它建议,曲靖市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的基础进行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有些条款因涉及很多现实问题如财政开支、部门能力等,需进一步制定配套落实措施。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取大家建议和意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套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条例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参加听证会的18名听证代表认为制定《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十分必要、积极、有益的,符合曲靖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代表均希望《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尽快施行,进一步规范曲靖市养老工作,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曲靖市养老服务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分析研究、充分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后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加强修改和完善《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第5条第二款:“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建议删除,本条下面几款中已明确了几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已采纳。
2.第10条第三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这个概念表述是否准确,现已脱贫,是否还用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我们会及时落实,确保与现行政策规定相一致。
3.第12条第二款在上位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4条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中是否还有必要重复规定,建议删除。已采纳。
4.第5条第一款的表述为民政部门,下文几款应表述一致,建议加上“部门”二字。已采纳。
5.第44条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增设上刑事责任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养老产业的发展。已采纳。
6.第46条第二款,罚款金额太高,建议降低处罚幅度。已采纳,拟将处罚金额调整为三万至十万元。
7.第20条应对所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进行规范,不应放在机构养老服务中,建议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单例一章进行规定。该意见我们将进一步讨论研究是否把它放入总则部分。
8.第5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等部门职能职责建议合并,便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职责。已采纳。
9.第7条竣工验收后移交的细节,建议具体明确规定。该条已有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属工作的细节问题,因《条例》主要写重要的内容,不宜列入条例具体内容。
10.法律责任方面建议增加一项违反环保、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对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有安全风险的,养老机构所在民政部门视情形责令该养老机构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不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鉴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该条例中不再作重复规定。
11.第19条应进一步明确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机构在登记时,登记的方式和内容已明确是否属于营利性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时也是根据登记性质进行优惠,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定义不属于《条例》需要明确的内容,不采纳。
12.第27条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改为“医疗机构”。不采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 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13.社区养老中涉及农村社区的应多做医疗相关宣传教育,以后才好开展如打疫苗的工作。不采纳,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的工作不应放在条文中。
第五条 14.第45条如何界定“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罚款主体是否为区县民政局,需明确罚款主体。不采纳,《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该条文已经明确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工作,该条中不再重复规定。
第六条 15.第18条第二款网络订餐是否明确准入标准保障老年人食品卫生安全。不采纳,凡是符合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均有权参加,《条例》中如明确某些类型可参加,将会对法人或自然人权利进行限制、不符合立法有关规范。
16.第16条第三款是否遗漏了互助“性”这个字。不采纳,条文的意思是以“村民互助”的形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
17.第19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应明确,补助是根据各级文件执行,补助标准有能随时进行调整,属工作内容,各级按规定执行,不宜将标准在《条例》中进行明确。
18.第24条评估不应限于入院老年人,应扩大为60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都应进行综合能力评估。评估的目的一方面是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为老年人提供更好服务。另一方面主要是部分老年人在护理费方面的界定,主要是针对进机构的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且65岁以上老年人以纳入健康管理。
19.建议加强对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评估,对健康设备维修安全保障,护理人员流动性大对服务质量造成影响。不采纳,《条例》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测评,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动态调整。该条文中已有相关规定。
20.第16条第二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对象不足,上门服务过程监管困难,有服务能力找不到被服务人员。采纳,但该意见属于具体工作实施中,如何宣传等方面的问题。
21.老年人亲属的职责义务是否列入。不采纳,老年人亲属的职责义务在上位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且在服务合同中也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要求优先确保养老服务用地。不采纳,在上位的政策文件中并没有优先确保养老服务用地的表述。
八、其他有关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