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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6-15 15:42:3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市商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法〔2021〕2号)要求,为推进市商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第一批市商务局共1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核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说明、解释,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核准顺利实施。
四、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
曲靖市商务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市级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省、州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市商务局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编 号 :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证明事项 (证明材料)内容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 (在□里勾选):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