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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73号关于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与农村贫困户同等享受“健康扶贫30条”的议案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04 17:08:45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科   
岳光荣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与农村贫困户同等享受健康扶贫30的议案(议案转为建议)》,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因企业欠缴社保而享受不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及时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城镇困难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的问题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首先须由参保人所在参保单位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退保,其次参保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及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当年参保缴费次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每人180/年的标准定额补助,差额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承担。

二、关于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为城镇职工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并统一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部门管理的问题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建立的社会医疗互助制度,可以给职工提供大病医疗需求保障。参保人在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就参加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曲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3号)第九条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为建立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长效机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照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0.4%确定,确定后的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为确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大病保险费用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承办保险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一年一签,三年一竞标。因此,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有可能为同一家承办保险机构,也有可能为不同的承办保险机构。

三、关于实行城镇困难职工低保对象免缴医疗费用制度,将城镇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筹资人群范围,将支出型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当提高困难职工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特别要提高城镇困难职工大病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困难职工,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目前,国家和各级医保部门还未出台对城镇困难职工低保对象免缴医疗保险费相关法律及政策。

四、关于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医疗卫生免费项目扶持,强化医疗慈善救助。从而切实帮助他们解决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使他们尽早解困脱困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获取补助。医疗互助活动云南省已经开展到15期。

卫健系统目前开展的医疗卫生免费项目主要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白内障复明工程;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新生儿代谢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项目等。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将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实现两有五保障目标。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