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索引号530300180315010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曲靖市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92.2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29%,主要原因分析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工程建设增加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41.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主要用于机关运行等相关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2,060.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司法专项项目支出;
3.社会保障就业支出227.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及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等缴费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9.0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主要用于医疗保障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63.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交纳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曲靖市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95万元,支出决算为25.8万元,完成预算的9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32万元,完成预算的1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47万元,完成预算的8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0.15万元,下降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25万元,增长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41万元,下降19%。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32万元,占71%;公务接待费支出7.47万元,占2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3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3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曲靖市司法局开展工作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4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7.4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98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曲靖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曲靖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曲靖市司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0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81.8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厉行节约缩减公用经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劳务费、交通费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曲靖市司法局资产总额956.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3.67万元,固定资产793.1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559.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1.7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444947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10平方米,账面原值0.05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5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956.82 | 163.67 | 793.15 | 140.1 | 199.24 | 453.81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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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一)项目支出概况
2018年曲靖市司法局项目支出969.81万元,共涉及8个项目分别是:人民监督员工作专项经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专业队伍服务经费、普法经费、法律援助服务经费、国家统一职业法律资格考试、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2018年曲靖市司法局强化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逐步构建起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障、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2018年曲靖市司法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得分90分,自评等级为“优秀”。部门综合评价结论是:曲靖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的各项任务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各项目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部门绩效目标管理紧紧围绕部门职能职责设立,设立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的绩效目标基本清晰、明确、可考量,反映了部门履职目标。部门绩效指标具体为:1、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2、全面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持续开展法治创建工作。3、基本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全员定位管理,社区矫正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有新提高。
(四)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1、部门基本情况
(1)、部门概况
曲靖市司法局是曲靖市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曲靖市司法局承担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治宣传三项职能,负责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市、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监督员管理、强制戒毒等工作。
(2)、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部门绩效目标紧紧围绕部门职能职责设立,设立依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的绩效目标基本清晰、明确、可考量,反映了部门履职目标。部门绩效指标具体为:1、进一步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2、全面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持续开展法治创建工作。3、基本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全员定位管理,社区矫正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有新提高。
(3)、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2018年度我单位部门预算批复收入2680.16万元,支出2592.23万元。项目收入538.66万元,项目年初财政拨款结转484.94万元,本年项目支出969.81万元。
(4)、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严格按市委、市政府的控制制度办理相关业务,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规章制度,公务卡结算、定点加油、采购管理、会议标准、差旅费标准不超标。
2、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1)、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自我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通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中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人员经费的规范性、公用经费的合规性、项目经费的有效性和内控制度的完备性。
(2)、自评指标体系
曲靖市司法局绩效指标按项目实际涵盖了责任履行、履职效益、预算配置、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管理五方面。
(3)、自评组织过程
①、前期准备
认真传达文件精神,成立项目评价工作小组。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根据年初项目预算,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用于项目评价。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和收集到的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自评方案。
②、组织实施
计财科在业务科室人员的全力配合下,根据自评方案对所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根据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审查有关对应的收支财务资料。根据业务资料、财务资料,按照自评方案对履职效益和质量做出评判。对照评价指标体系与标准,通过分析相关评价资料,对部门整体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并按照权重打分,形成评价结论并撰写自评报告。
3、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2018年曲靖市司法局强化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逐步构建起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障、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2018年曲靖市司法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得分90分,自评等级为“优秀”。部门综合评价结论是:曲靖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的各项任务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各项目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1)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健全。整改措施:以建立和实施全面、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完善全面涵盖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和合同六大业务控制的内部流程控制,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持续稳步建立完善曲靖市司法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2)部分项目费用支出不够细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标准和依据,尽快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规章制度。(3)部分项目前期手续不齐全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实施,项目绩效不能实现。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前期手续及审批工作,确保项目能及时开展。
5、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在以后项目执行过程中,运用结果及时掌控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有效预防及纠正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行为。
6、主要经验及做法
(1)、加强领导,项目绩效显著。
(2)、厉行节约,严控行政成本。
(3)、细化任务,推进各项改革。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本部门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未计提累计折旧,没有无形资产。
2、本年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本部门只发放统筹外退休费。
3、本部门本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因此附表7、附表8为空。同时根据曲财预〔2018〕85号文件要求不涉及附表10-附表12内容,因此附表10-附表12无内容列式。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六)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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