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

发布时间:2019-04-10 10:46: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曲靖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3号)、《中共曲靖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5号)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是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和沙化土地封禁及保护区建设规划,遵照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曲靖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自然保护地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省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设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日常外事、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开展部门深化改革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承担政务服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体系建设等“放管服”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林草系统的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执法培训等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人事科。负责承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部门统战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和市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统计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生态保护管理科。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湿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承担林地和草原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承办征占用林地和草原的审核审批。指导编制森林和草原经营规划及森林和草原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办理木材流通有关手续和审核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指导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
  (六)林业和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科(加挂国有林场管理科牌子)。拟定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林业和草原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培育发展壮大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林业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落实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
  (七)森林草原火源监测管理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
  第五条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兼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正科级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管理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
  第七条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曲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负责人:张勤勇

办公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32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4-351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