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8 16:12: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鼓励全市人民踊跃举报安全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文件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报告、举报的权利。《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也重申和强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二、文件起草背景

从近年全市各行业领域事故统计来看,90%以上的事故都是违法违规所致。因此,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出路。然而,监管人员少、盲区大、死角多的情况将长期存在,许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无人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石松和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先祥多次强调,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求市安委办牵头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市安委办牵头草拟了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在形成初稿后反复向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安委会征求意见,在对相关意见进行甄别、采纳后形成《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制度》共包括5章24条。

第一章总则。重点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事故隐患类别、违法行为的重点情形及行为等。

第二章举报核实。重点明确举报方式、途径及举报事项交办、核查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站、书信、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举报事项交由有关部门核查处理,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当7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反馈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1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章奖励兑现。重点明确符合奖励条件情形、奖励标准、奖励金额认定及奖励兑现等,对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事项,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按200元至2000元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权利义务,重点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等。

第五章附则,重点明确制度落实情况考核及施行时间等,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突破创新

(一)刑乱世用重典,举报范围更宽,奖励额度更高。

《制度》突破以往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对象局限,将举报范围扩大至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所有个行业领域涵盖全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同时,为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大幅提高奖金数额,如瞒报事故等情形,最高可以奖励30万元。

(二)重其所重,将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作为举报重点。

从全国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来看,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成因都集中于几个相对固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就能有效的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制度》将各行业领域最容易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进行梳理,使群众一看就懂、便于举报,集中有限的执法力量精确打击,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三)统一和分类相结合,举报途径更加通畅。

针对普通群众难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哪个部门举报的问题,《制度》的明确了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途径和主管部门,群众在无法判断具体举报部门的时候,还可以直接向6060000举报投诉中心投诉,避免广大群众“状告无门”。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