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30 10:06: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有效整合利用停车资源,服务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参考昆明、黄石、临沂、宿迁等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经验,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召开听证会、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7章共40条,具体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使用与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明确《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原则、部门职责。
(二)规划与建设。明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落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中心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中心城市范围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明确配建停车场相关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建设总面积20%以内的商业面积。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动静态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特别明确居民小区和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商业中心、医院设置停车泊位使用管理。居民小区和学校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停车区域。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商业中心、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出租车、公交车专用上下客限时停车泊位。
(四)使用与管理。明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免费情形、物业小区、机关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规定,收费的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及要求。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五)服务与监督。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的部门监督、社会监督方式;明确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小区和学校周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夜间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停放。
(六)法律责任。明确恶意欠缴停车费的追缴方式:停车人恶意逃避支付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对单位、个人的处理。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