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5 14:42: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13号)正式印发。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8号)有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李市长多次听取文稿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刘副市长多次实地调研,牵头具体研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先后赴云南昆明、贵州兴义、广西南宁等地考察学习,结合曲靖实际,于5月初起草《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初稿,先后开展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自然资源厅、市人大汇报。结合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和第163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40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该范围外的区域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二)明确了拆迁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化安置或商品房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不再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不再划地自建房安置。

(三)统一了拆迁安置标准。一是统一了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二是统一了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一次性每人15万元现金补偿或等额房票补偿。三是统一了商品房安置标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确定的安置房源中,每人可无偿享受建筑面积30㎡的商品住房后,再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建筑面积30㎡以内(含30㎡)的商品住房。四是统一了集体经济组织商业用房标准。在确定的安置房源中,以综合成本价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购买不超过15㎡的商业用房(含配套用房),实行股份制管理。五是统一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在确定的安置房源中,每个产权户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建筑面积120㎡以内(含120㎡)的商品住房。六是统一了奖励标准。对按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按30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再给予2000/人奖励。七是统一了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按每人每月200元计发。搬迁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300元,一次性补偿。八是统一了特殊群体的补助标准。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再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

(四)明确了安置商品房建设模式和资金来源。一是采用政府委托建设模式安置的,用于安置的商品房成本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二是采用政府直接购买模式安置的,用于购买安置的商品房资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三是采用市场化模式安置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拆迁安置情况、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片区基准地价等,通过项目精算确定用地面积和挂牌供地价格,将安置商品房建设相关要求作为土地竞买条件组织供地方案,由竞得人先行建设安置房后移交属地政府组织分配。

(五)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一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保障,统一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开立的专户。二是涉及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拨付给被拆迁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统管,资金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侵占挪用,按照不低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等。三是征地和拆迁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