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1-11-25 10:01:58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址:曲靖市麒麟区文化路287

法定代表人:栾亚红

受托方曲靖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曲靖市麒麟区交通路92

法定代表人:皇甫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将曲靖市中心城区(仅包括麒麟区、沾益区和曲靖经开区,马龙区巡游出租汽车监管工作仍由马龙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下一步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曲靖市中心城区麒麟区、沾益区和曲靖经开区巡游出租汽车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贯彻执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参与巡游出租汽车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委托

(一)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托方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托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受托方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期限

20211115日至2024331在此期间,如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则该行政执法权由改革后明确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该委托书自动失效。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曲靖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盖章)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栾亚红

 

受托方(盖章)  曲靖市交通运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皇甫昌能

 

20211027

https://att.qj.gov.cn/uploadfile/2021/1125/2021112510032265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