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30 10:24:54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曲靖市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1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曲政办发〔2020〕71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贯彻落实、学习理解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爱儿童健康成长系列重大指示和“要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曲靖市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了对切实解决“幼有所育”的重要举措和坚定决心,对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总体规划与制度设计,突出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和步骤、贯彻普惠优先原则、强化促进措施办法等重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实施步骤、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组织实施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发展目标。2020 年,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 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60%以上。到2025 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实施步骤
《实施方案》明确了如下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各县(市、区)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任务要求,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市级建成一所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县建成1—2 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园所,探索婴幼儿照护经验做法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2.实施阶段。积极发挥各地、各部门优势,立足工作实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全方位、多元化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打造具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评估阶段。对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各种模式协调运行、互相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实现,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了七项主要任务:
1.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支持。严格执行生育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等政策规定,保障婴幼儿父母照护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
2. 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等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范围,鼓励条件具备的家政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服务项目。
3. 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利用社区配套设施等资源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鼓励建设托幼一体化托幼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妇幼保健、卫生服务等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4.规范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和备案按照省即将制定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5.建立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红黑榜”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价。
6.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约束预收服务费用行为,主张按月收费,不提倡预收服务费。
7.加强队伍建设。支持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曲靖师院、曲靖医专、曲靖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扩大招生规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鼓励相关院校积极开展“1+×”证书试点工作。统筹各类资金支持托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保育员、育婴员、营养师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三)政策支持
《实施方案》提出了如下政策支持:
一是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二是加大财政补助及税费优惠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惠民实事重大项目。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县(市、区)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辖区内实际,向上级公司推出开发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需求和建议,保障家庭和托育机构权益,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加快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进行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介典型经验做法,激发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曲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