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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7-17 10:35: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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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至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专案组,对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云南环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直接参与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环境质量现状引用数据无效、污染源位置参数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20日、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份,2025年5月20日、21日、22日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1-5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1-8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作为环评编制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