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子进、王燕敏、曹雪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红石岩、偏桥、新屯水库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26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动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按照《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2〕51号)有关要求,曲靖市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曲办通〔2022〕61号)。
(二)制定曲靖市域内长江流域金沙江干流和牛栏江一级支流生态补偿制度。2018年12月底,完成宣威市与会泽县、沾益区与会泽县的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正式建立补偿机制,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三)启动南盘江流域(曲靖—昆明)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016年启动以来,所选断面为南盘江流域曲靖市陆良县与昆明市宜良县交界的天生桥断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按月监测通报水质,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及资金划转。曲靖市陆良县所获得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以及改善试点流域生态保护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出。
(四)建立西河水库径流区生态补偿机制。2023年8月,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和曲靖经开区签订了《曲靖市珠江流域西河水库径流区流域生态补偿协议》,把汇水区的三个县(区)作为上游,把用水受益的县(区)作为下游。生态补偿范围为西河水库全库及上游主要汇水区域,补偿基准年水质为2022年水质年均值且应达到或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补偿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为下步全市范围内推广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示范经验。
(五)加强珠江流域跨州(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24年4月,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云南省珠江流域省内跨州(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补偿实施期3年(2023—2025年),补偿围绕南盘江干流实施,补偿范围覆盖曲靖、昆明、玉溪、红河、文山等5个州(市)。实行“双向补偿”,补偿资金根据各州(市)责任断面月度水质考核情况清算,水质低于考核目标1次,按上游州(市)基数的10%补偿下游州(市);水质同时优于现状水质和考核目标1次,按下游州(市)基数的10%补偿上游州(市);水质达到考核目标,上下游互不补偿。
(六)跨界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分成。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3号)规定,暂不对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关于跨界水电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中明确的收入分配比例确定。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参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10%。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考核断面水质进行评价,对补偿资金进行分配,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资金奖励支持。
(二)强化联防联治。强化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防治和联合执法,探索开展重点区域共同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监管平台共建、环境污染应急联防,协同推进流域系统性和整体性保护治理。
(三)探索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从单纯的水质水量指标向兼顾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等多项指标转变,综合考量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收益、生态修复成本、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等因素,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四)认真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按照《云南省珠江流域省内跨州(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云财资环〔2023〕145号)要求,以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责任共负、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珠江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 联系电话:0874—312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