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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0-14 18:15: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函〔2024〕16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鲍志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修订<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内容的建议》(第11号),交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准保护区划定范围”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准保护区是介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一般地区之间的过渡地带,但又对维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功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7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规定,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在上述禁止性行为的基础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进一步规定:“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准保护区无毁林开荒行为”。因此,《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并未全面限制经济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细化‘其他植被’范围”建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在具体工作中同样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即“其他植被”是指“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  联系电话:0874—312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