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7 09:06: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2〕41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曲政办发〔202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理解《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意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工作要求,补齐城市公益性殡葬设施配套不足的短板,实现城市低收入群体“逝有所安”的愿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意见》,《意见》先后征求省民政厅、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服务对象、目标任务、公墓建设、公墓管理5个部分,对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公墓审批、公墓投资、公墓性质、公墓收费、公墓管理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建设规划。全市共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8个,其中,中心城区(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经开区)共建2个,共同服务于中心城区的安葬(放)需求,宣威市、会泽县、富源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各建1个。

(二)明确了选址要求。要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并组织发改、财政、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辖区内城市公益性公墓进行专项规划。

(三)明确了建设规范。根据民政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墓区绿化、道路、墓穴与骨灰安放数量比、墓碑高度等标准进行了明确。明确要求严禁修建超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

(四)明确了审批权限。根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65号),明确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明确了投资对象。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墓建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明确了收费标准。若省级对城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收费事宜有了明确规定,按规定执行;若省级未作出规定,由市民政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家评审组,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公墓收费价格区间。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实行免费安葬。公墓维护管理费按年交纳,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使用期满20年后,需继续使用的,丧属须续交维护管理费,未按时交纳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丧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平台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交费的,可按无主坟处理。

(七)明确了管理要求。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一次公墓年检,年检合格的公墓可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辖区内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把关,禁止城市公益性公墓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必须凭死亡证或火化证出售(租)墓位、格位。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禁止非法出售(预售)或转让墓位、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