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2-12-06 11:00: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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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城市安全总体目标  1

第一节    发展形势    1

第二节  发展目标 4

第二章  落实公共安全责任 7

第一节  属地管理责任 7

第二节  部门监管责任 7

第三节  企业主体责任  9

第四节  社会协同责任 10

第三章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11

第一节  完善监测预警网络 11

第二节  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15

第四章  积极防御自然灾害 15

第一节  洪涝干旱灾害    15

第二节  气象灾害 16

第三节  地质灾害 17

第四节  地震灾害 18

第五节  其他灾害 18

第五章  有效遏制事故灾难 19

第一节  消防安全事故 19

第二节  交通安全事故 22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 24

第四节  其他安全事故 27

第六章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30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 30

第二节  急性职业中毒 30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件 31

第四节  药品安全事件 32

第五节  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畜共患病 33

第七章  全力保障社会安全 33

第一节  严重暴力犯罪及恐怖袭击 34

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 34

第三节  金融突发事件 35

第四节  “水电油气”供给事件    36

第五节  市场供给突发事件 36

第六节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37

第八章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7

第一节  完善应急预案 37

第二节  健全工作机制 38

第三节  加强队伍建设 39

第四节  加强应急保障 40

第九章  强化安全执法监督 42

第一节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42

第二节  食品安全执法监督 43

第三节  水务执法监督 44

第四节  其它领域执法监督 44

第十章  培育城市安全文化 45

第一节  牢固树立安全理念 45

第二节  深入普及安全知识 46

第三节  扎实推进安全培训 47

第四节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 49

 

 

 

前  言

 

曲靖市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人力优势、市场优势明显,随着国家和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及“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滇中城市群、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等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同时,曲靖属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市情没有变,仍然面临融入国家战略能力不强与自身发展水平不高的双重挑战,面临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双重难题,面临改革开放与维护安全稳定的双重考验。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城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健全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类风险日益累积、日趋复杂,城市安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曲靖市政府启动了城市安全评估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和资料收集,全面系统地评估城市安全风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编制形成了本白皮书。

本白皮书是预防和应对城市各类突发事件,推动城市安全发展,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指导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推进平安曲靖建设的行动方案。其发布旨在增进公众对城市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发动和组织全市各方力量,打造安全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提升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推动城市更长时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一章  城市安全总体目标 

 

  第一节  发展形势   

第一条  城市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曲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安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不断健全城市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着力完善城市安全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全市城市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自然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到 2025 年,年均每百万人口因自然灾害死亡率 ≤3.5%,年均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例≤1.5%。  

(二)事故灾难总量持续平稳下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持续平稳下降。“十四五”与“十三五”平均数相比,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5%,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20%,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3%。

(三)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平稳可控。医疗卫生投入大幅度增加,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卫生应急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监管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及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力度不断增强。

(四)社会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日趋完善,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矛盾调处等机制逐步健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能力加强。“水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保障、粮食和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更加标准,城市运行安全物资保障能力提升。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金融秩序总体稳定。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  曲靖市主城区常住人口逐年上升,2022年常住人口达104.6万人,突破100万人口大关,晋级大城市,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传统和非传统的风险矛盾交织并存,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问题依然突出。根据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我市公共安全总体风险处于中等水平,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方面,仍面临严峻风险。   

(一)自然灾害。曲靖位于云南省东北部,地形上属于云贵高原,气候上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受干旱、暴雨等影响频繁,且境内以高原山地为主,间有高原盆地、高山、中山、低山、河槽和湖盆多种地貌并存,城市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此外,雷电、大雾、雨雪、冰雹、森林火灾等灾害风险处于中等水平。早期的灾害防御工程低于现行的标准和要求,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加强。   

(二)事故灾难。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技术落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仍较突出。早期的高层建筑设防等级偏低,防火间距不足,建筑业态功能复杂、使用单位多,安全管理松弛;城中村数量多、建筑密度大、消防基础设施不足,“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空间狭小、人员密集,城市火灾风险极高。城市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处于高峰期,施工安全事故易发,建设工程坍塌事故风险极高。此外,道路交通、危险品泄漏、特种设备等事故风险处于中等偏高水平。

(三)公共卫生事件。曲靖市境内外人流、物流、车流量大,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容易跨境传播。食品供给对外依存度高,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务工人员众多,饮食卫生环境参差不齐,亚热带季风气候极易诱发食物中毒。有机溶剂中毒等职业危害较为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

(四)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各类恐怖主义、极端势力等制造恐怖袭击的潜在风险不可无视。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威胁金融稳定。粮食、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水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供给对外依赖性强,应急保障能力有待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广泛,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第三条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城市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化,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城市生产和生活对金融、网络依赖程度日益增强,突发事件的影响扩散加快,连锁反应、叠加效应进一步凸显。人口高度密集,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压力持续上升。

第二节  发展目标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云南讲话精神,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平安曲靖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着力构建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支撑和推动城市更长时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五条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贯穿“三个优先”原则:坚持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相结合,优先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消除风险和控制风险相结合,优先采取消除风险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坚持风险全面治理和重点治理相结合,优先治理高风险,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实现城市公共安全持续改善。   

第六条  到十四五末,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六大”体系:

(一)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协同责任,实现安全共享、责任分担。   

(二)全面系统的预防体系。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城市公共安全预防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分行业、分区域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各类标准,综合运用法规、政策、规划、工程、技术等措施,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良。   

(三)及时准确的预警体系。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公共安全形势会商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功能,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创新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递实效。

(四)联动高效的应急体系。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发动和区域合作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资金、技术和避难场所等保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健全严格的法治体系。加快推进公共安全地方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公共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强化执法检查和事故查处,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广泛深入的文化体系。坚持全民参与,以宣传、培训和教育为主要抓手,强化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应急常识,提升公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培育城市安全文化。

 第七条  “十四五”期间,实现以下主要安全指标:   

(一)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到2025 年,完善灾害监测预警机制,综合防灾减灾形势趋稳向好,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联动、协同配合的防灾减灾新格局,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综合救灾能力大幅提升,城乡居民防范和应对处置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二)降低事故灾难发生率。到 2025 年,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保持下降态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保持公共卫生事件平稳可控。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平战结合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等职能,推进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哨点诊室建设,构建多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提升基层防控能力。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监管监督执法能力。  

(四)提高市民社会安全满意度。深入开展平安曲靖创建活动,全力打击各类犯罪和恐怖袭击,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到2025年,年度公众安全感、社会治安满意度均进一步提升。

第二章  落实公共安全责任

第一节  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属地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各项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属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加强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  深入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二节  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促进行业政策、标准制定与安全监督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格局。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一并计划、部署、督办和考核。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备案、验收等过程中,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积极履行以下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依法催促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检查台账记录,跟踪催促落实整改,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煤矿及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职业卫生、消防、建筑施工及燃气、特种设备、民爆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重点防范容易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三节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全体职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企业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安全责任人、责任内容和履职要求,建立企业公共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企业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六条  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掌握并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辖区办事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等激励措施,在煤矿及非煤矿山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探索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节  社会协同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中介组织和技术机构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为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咨询评价、安全设施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安全文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完善功能,配合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疏通企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二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对所属单位公共安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自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覆盖各类公共安全管理事务的指标体系,整合现有各种平安小区的创建工作,调动社区各方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广阔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培育安全文化,提高基层社区防御和应对风险能力。

第三章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第一节  完善监测预警网络

第二十四条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灾害、地震、森林火灾、林业疫病疫源等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完善和优化监测功能,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对气象灾害敏感区、水旱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内涝区进行重点监测,提高极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组成多角度、广覆盖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站点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部分地质灾害易发区。  

(二)加强全市水文站网建设,优化中型水库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新建小型水库水位监测点和重要防洪河流水位、流量监测点,探索建设城市内涝自动监测系统,编制城市防洪灾害风险图,开发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拓宽城市洪涝监测覆盖面,提高洪涝灾害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指挥效率。 

(三)建立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服务系统,完善地震监测和速报体系,探索建立天然气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监测、地震预警及紧急处置服务技术系统,为生命线工程紧急处置和市民紧急避震提供服务。实现各级指挥平台与地震预警系统联网,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处置地震预警信息。   

(四)在各重要林区、公园建成多个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点。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事故灾难监测预警。

(一)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控平台,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设。运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销售和储存场所进行重点监管。   

(二)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校车、网约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道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引导及信息发布等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三)全面推进城市燃气预警建设。推广安装燃气泄漏及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入户式预警通知和应急广播系统。  

(四)深化“智慧消防”、GIS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物联网火灾预警系统建设,将城市火灾基础信息、火灾风险信息数据,微型消防站、消防队(站)力量部署,城市路网、水网、燃气管网、室外消火栓分布以及实时状态、压力等以电子地图的方式展示。通过对枢纽、要害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智能化管理,危险源在线监控,视频系统链接,消防预案实时推送等系统功能的集成,实现信息化火灾风险预测、智能化火灾防控“一张图”调度指挥。 

(五)推动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预警预报体系,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企业监控风险和自查、自报、自改隐患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

(一)完善疾病控制机构与各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预防与临床医疗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类重点疾病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及早发布预警信息,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产生的危害。   

(二)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体系。在健全和完善现有全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系统、中小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系统、社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覆盖面及预警的灵敏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合理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测数据的开发和运用,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四)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监测点的培训,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提供参考。   

(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生产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企业、密闭空间作业场所、通风不良的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的监测监督,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发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早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的能力培训,提高医疗机构门(急)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人员鉴别诊断能力,为快速、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创造条件。     

(七)强化动物疫情疫病预警。建立和完善追溯体系数据中心和畜禽养殖档案,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风险监测数据库,强化监测数据的开发和运用,为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畜产品安全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

(一)完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健全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强化城市运行监测平台信息采集和综合分析功能。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对不稳定因素的预知能力。   

(二)健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完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机制。   

(三)建立健全社会舆情和信息收集、分析与综合研判机制,逐步实现预警信息沟通共享。   

(四)建立金融风险会商、评估和监测、监管机制,及时研判形势,有效防范金融突发事件。   

(五)完善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系统,健全“水电油气”供需情况定期会商制度,建立资源安全预警机制。

第二节  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以曲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基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功能,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城市安全紧急自动预警系统,在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按预先设定的规则和标准自动接收和发布灾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收集事故、隐患等各类安全生产数据,每月进行统计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建议和针对性工作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相关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第三十条  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水电油气”供给等突发事件预警等级标准。发布预警信息时,同时发布应对措施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提示信息。

第四章  积极防御自然灾害

第一节  洪涝干旱灾害   

第三十一条  根据《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和战略储备水源工程建设,在重点水库上游流域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乡供水保障。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重点水系连通工程、万家口子电站综合利用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现代产业节水支撑。按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江河防洪安全。统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以消除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江河防洪能力提升、山洪灾害防治和超标准洪水防御为重点,加快补齐防洪薄弱环节短板。完善“蓄泄兼施、以泄为主”的防洪工程体系布局,强化洪水风险管理,通过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江大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整体提升全市洪涝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第三十五条  水生态文明修复。主要开展水土保持,重点河湖生态治理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水文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水文站网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城市气象水文监测预警预报能力。  

第二节  气象灾害

第三十七条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完善基层社区防灾队伍、信息接收传播手段、应急准备措施,提高综合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第三十八条  落实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规范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落实防御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全民防御暴雨行动。中小学、幼儿园,用人单位,户外大型活动、旅游景点,特别是高空、野外等户外作业人员和处于低洼地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人员以及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暴雨信号预警级别,采取停课、停止营业、停止作业、转移撤离以及防风、防雨准备等措施。

第三节  地质灾害

第四十条  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力度,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已查明的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到预警管控和防治,减少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建设项目的配套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产生。   

第四十二条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未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监测和警示,确保安全度汛。对已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确责任,加强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逐步推进实施对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城镇和灾害集中连片发育的典型小流域进行综合防治。   

第四十四条  与市政公用管线和道路设施的常态巡查相结合,建立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第四节  地震灾害

第四十五条  继续推进并完成活断层探测工作,探明我市活断层分布、走向、活动性及其危险性,为工程建设合理避让活断层提供规划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抗震防灾规划管理、震后房屋安全应急评估、震害调查等制度,强化抗震防灾责任落实;推动开展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能力普查和加固改造工作,逐步消除城市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提高城市抗震防灾水平。

第四十七条  完善工程抗震设防多部门联合审核监督机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抗震标准设防。一般工程到达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到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节  其他灾害

第四十八条  提高人口密集区、商业区、重大工程等区域抵御灾害能力。采取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措施,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  加强林业、农业、野生动物、水域等有害生物监测、检验、检疫和防治工作,提高环境抵御外来生物侵袭的能力,优化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加强入境动植物、微生物检验检疫工作,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二)加强草地贪夜蛾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苗木有害生物监测检疫,控制苗木有害生物传播。   

(三)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法,加强水域有害生物、动物、候鸟疫情等防控。   

第五十条  继续推广森林林分改造工程,加快生物防火林带网格化建设,在主要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重点水源修养林的林缘、山脚和路边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生物防火林带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有效遏制事故灾难

第一节  消防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严密防控高层建筑火灾。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审批。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审批,加强建设前和建设中的消防技术指导服务。

(二)开展老、旧建筑特别是2000年之前建成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等突出风险。   

(三)加强高层建筑周边环境治理,解决违章搭建、车辆乱停放等问题,保持高层建筑周围的环形消防车通道畅通,方便登高消防车的登高操作。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高层建筑内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强化消防设施和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确保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等的可靠性和灵敏度,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控制室和有关仪器仪表完好正常,保持消防水源能够正常使用。  

(五)以物业公司保安队伍为依托,建立高层建筑专兼职消防队伍,改良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装备,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增强火灾早期处置和人员疏散能力。   

第五十二条  严密防控城中村火灾。

(一)按照城中村消防安全“五清、三通、五设”的要求,检查、稳固城中村综合整治成果,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城中村消防安全现状,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逐步完善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推进城中村消防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城中村消防设施和管网的维护保养,提高消防应急供水能力。   

(三)加强城中村微型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建设,配备、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逃生辅助设施和火灾报警装置,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四)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城中村内居住人员的消防意识和用火、用电安全技能,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加快城市更新进程,从源头上解决城中村存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足等安全问题。   

第五十三条  严密防控“九小场所”火灾。   

(一)建立健全行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九小场所”等开展全面深入的消防安全检查,明确乡镇(街道)、派出所、村(居)委会的管理责任,逐一建立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二)对违规住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情况进行清理,按照“灭火器有、电线穿管、通道不堵、应急灯亮、标识齐全、分隔有效、充电规范”的标准,逐一督促落实整治要求。 

(三)推广运用物联网火灾预警系统,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安装物联网火灾探测报警器,实现消防安全状态的实时预警,切实提升小单位、小场所的本质安全。

(四)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九小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预防和扑灭能力。   

第五十四条  根据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明确业主、出租户、租户和物业管理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物业管理公司、社区为依托,加强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巡查,确保用电、用火、疏散等符合消防要求。   

第五十五条  加强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品的管理,建筑设计和装修应使用满足防火性能要求材料。加油站、加气站和燃气管线地表设施周边严格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减少和杜绝爆炸条件的形成。

第五十六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车站等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站和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加强安全提示,防范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确保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应逐步搬迁,或采取安全隔离防护措施。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标识,加强消防器材、逃生装备与工具的配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十八条  逐步加强全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二节  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重点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一)实行异地泥头车备案托管制度,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实行泥头车和驾驶员“两牌两证”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设泥头车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平台。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将进入曲靖市的异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纳入动态监控系统。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强化长途客运过程监管及校车安全管理,加强线路风险评估,调整长途客运线路及运行里程。   

(四)继续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的管理措施,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进入曲靖市市场,严格查处摩托车、电动车违章驾驶行为。研究制定电动车报废淘汰标准。   

(五)改善城市道路的连接通道、路灯、监视器和“三标一护”基础设施。加强隧道通行管控,限制超长、超高等车辆通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防护栏、防护柱等安全设备设施,加强桥梁安全管理,限制超载车辆通行。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严厉打击酒驾、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建立和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联合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加强机场及沿线导航台周边区域的无线电监测控制。强化机场地面运行安全保障,完善围界防范技术手段。建立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控制非法升空物体。

第六十一条  重点加强铁路客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抓好季节性安全工作,落实防风、防洪、防雷、防火、防爆等措施。加强铁路沿线安全巡查,整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隐患。

第六十二条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严格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

第六十三条  规范网约车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压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禁在曲靖市范围销售非公告三四轮车,从源头控制增量,各县、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责任,综合施策,控制增量的同时逐步减少存量,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压缩使用空间。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严密防控各类工程建设坍塌事故。

(一)严格编制和审查深基坑、桩基础、高切坡、地下暗挖、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确保技术可靠。   

(二)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所用构造材料的检验与检测,确保材料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管和旁站监理,确保按标准和施工方案落实技术措施。

第六十五条  认真落实建设施工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健全完善各项现场工作制度,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的防范。加强桥梁、隧道、公路、水利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安全措施检查及关键工序验收。

第六十六条  提高各类建(构)筑物垮塌事故防范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装修、使用、改扩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加强对老、旧建筑的隐患排查及专业检测,建立档案分类管理,整治消除既有建筑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桥梁检测,根据危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限行措施,对不能使用的危桥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地下暗挖等地下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地下工程施工损坏现有地面建筑基础。   

(五)深入开展地下箱涵普查工作,掌握分布情况,建立档案。对老旧箱涵进行安全鉴定,落实整改措施。新建箱涵纳入城市建设档案,加强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十七条  重点防范危险品泄漏事故。

(一)对同类别危险化学品试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二)使用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加强溢油应急专业队伍、应急装备建设,提升溢油事故应急能力。   

第六十八条  重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

(一)存在受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辨识,实施隔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安全监护。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以餐饮场所和城中村、出租屋等场所及部位为重点,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彻底淘汰直排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推广安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及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器。   

第六十九条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推动电梯监管方式改革,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二)严格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保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处于良好状态。   

(三)加强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第四节  其他安全事故

第七十条  加强防范各类拥挤踩踏事故。

(一)城市公共场所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的数量和宽度等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进行危险识别,对应急措施、应急人员、组织指挥等作出周密安排。完善现场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引系统,引导人群有序流动。   

(三)完善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电子监测设备和预警系统。   

(四)定期对涉及公共服务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指导公众安全有序乘坐自动扶梯、地铁等交通工具。   

第七十一条  加强防范地面坍塌事故。

(一)按照“全面体检、重点诊断、对症下药、日常保健、建档立制”的思路,开展地面坍塌防治专项工作。   

(二)对建设时间长或缺乏资料、埋深较深、人口密集区的暗渠化河道和其它排水管渠进行系统检测、评估,完成破损严重、地面坍塌安全隐患较大的暗渠化河道和排水管渠的改造,需要结合周边建筑改造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三)对城中村、旧商业区的老旧排水管网进行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对轨道施工易造成地下空洞的影响范围、大型排水管渠和深基坑影响范围进行探查,实施治理。   

(四)出台地下管线管理方法,制订地下设施建设标准,建立统一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推进档案信息化和资源共享。   

(五)对城市道路地下空洞、旧沟进行系统调查和安全评估,对评估有安全隐患的进行灌浆或开挖填充处理。   

(六)加强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监管,防止支护不力引起的地面塌陷和边坡失稳,降低灾害风险。   

(七)加强地下管线等地下工程规划建设,严格落实对开挖工程进行回填、压实。   

(八)新建暗渠化河道、排水管渠等纳入城市建设档案,加强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十二条  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

(一)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排污,开展水库流域污水截排专项治理,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二)建立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监控、评估机制,健全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对环境风险源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十三条  加强“水电油气”和通信设备设施大面积服务中断事故防范。   

(一)完善并落实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标准,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实施老旧地下管线优化改造,提高地下管线的安全防护水平。   

(二)合理规划布置供水管网,分步安排老旧管网的更新改造,推广应用优质管材。加强供水管线巡查力度,提高管网维护能力。   

(三)优化城市供电主网结构和城市核心区域电网运行方式。供电方与用电方应加强对自主产权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供电保障和应急能力。   

(四)合理规划建设成品油储存设施,与公共建筑物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消除静电危害,安装维护雷电防护措施。控制电气火源和明火源,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等先进技术,保障成品油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对燃气储罐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杜绝违章操作。科学规划和建设燃气管网,加强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防止管道遭受破坏。建立燃气管网检测维护机制,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六)加强通信网络规划,合理组网,提高通信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   

(七)水电气油供给系统、广播电视网络情报通信系统、公路铁路运输交通系统、医疗系统等生命线工程,若涉及不可断电的重要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应配备应急备用电源和微电网管理系统,完善网络冗余备份系统,加强备用电源、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章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

第七十四条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建设,强化重大传染病风险监测管理。  

(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不断增强传染病疫情的应对能力。   

第七十五条  严控传染病扩散。

(一)全面开展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治理,消灭蚊媒滋生地,加强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减少传染病传播机率。   

(二)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传染病知识培训,提高医生早期诊断能力,及时发现、报告和救治相关病例,将事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卫生应急预案规定,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必要的预防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传播。   

第二节  急性职业中毒

第七十六条  催促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及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落实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性体检与告知制度,依法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减少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第七十七条  积极推广使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电子行业企业推广使用三氯乙烯、三氯甲烷等有毒化学品的低毒、低危害替代产品,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影响。

第七十八条  开展各医院门(急)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及治疗能力培训,切实做到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件

第七十九条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加强生产企业的进货渠道监督、进货验收监督、在库储藏监管、添加剂使用监督和生产过程卫生管理监督。

(二)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巡查,重点检查原料仓库、台账、添加剂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记录。   

(三)严格执行水产品、肉制品加工过程标准和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致病菌风险。   

(四)加大产品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踪溯源,加强对不合格生产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严格标准其生产操作,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能力。

第八十条  提升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一)加强政府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拓展检验项目,提升检验能力。   

(二)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十一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由各级检测所、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农业龙头企业)检测室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   

(二)逐步完善检测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 

第八十二条  通过规划新建或升级改造,推进集贸市场家禽封闭式屠宰和屠宰设施标准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鼓励“菜篮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外建立各类生产基地,增强供给“菜篮子”产品的能力,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加强“菜篮子”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大中型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定点屠宰场、冷库、冷链运输等流通设施建设,完善“菜篮子”产品流通能力配套设施。     

第八十四条  建立蔬菜一体化监管平台,加强蔬菜监管。

第四节  药品安全事件

第八十五条  加大药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加强药品进货渠道、仓储条件监管,保障药品质量。

(二)加强重点品种药品监管,完善身份登记等制度管理,严防易制毒药品、高风险药品进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测,建立广告主(产品运营商)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曝光及处罚力度,净化药品市场秩序。   

(四)加大药品监督抽验力度,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踪溯源,加强对不合格经营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五)积极推进药品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数据上传的监测及督导,促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第五节  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畜共患病

 第八十六条  完善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禽产品标识制度,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升级电子出证系统软硬件设备,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

第八十七条  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提高动物疫情监测、检测、预测预报能力和研究水平。建立重要人畜共患病监测数据互通制度,强化人畜共患病防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八十八条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置及无害化处理力度,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消费市场。  

第七章  全力保障社会安全

第一节  严重暴力犯罪及恐怖袭击

第八十九条  创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工作机制,实现人屋对应动态服务管理。   

第九十条  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完善动态化、信息化、全时空、全覆盖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第九十一条  创新打击犯罪模式,全面构建“大刑侦”格局,依靠社会公众,增强专业化打防管控能力,提升打击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第九十二条  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完善反恐工作机制,加强反恐工作体系及专业力量建设,健全反恐防范标准,推进反恐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密制度。

第九十三条  倡导和推进物业管理进小区,加快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步伐,推进城中村、老旧屋村等地区的围合式、院区式小区建设,加强安全文明小区等建设工作。

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

第九十四条  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充分利用媒体、通讯、网络等多种手段,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健全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网络,推广“一格多员”管理模式。   

第九十五条  探索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教育引导职工以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依法惩办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行为。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九十六条  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公示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以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明确评估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九十七条  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服务和责任意识。做好法制宣传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调解能力。

第三节  金融突发事件

第九十八条  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进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地区的网点设置、业务拓展和服务提升,推动金融服务均衡化。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打击和防范“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  金融监管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控,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出现监管死角。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第一百条  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动态共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参与证券投资、理财产品购买等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抵抗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传销等非法行为。

第四节  “水电油气”供给事件   

第一百零二条  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构建“水电油气”等资源供给和设施运行“双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多元互补、多方供给、协调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加大成品油库存储备,整合提高现有油气管道的运输能力。

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重大电网工程项目建设,优化城市电网结构,缓解局部地区供电瓶颈问题。

 第一百零五条  加快天然气储备与天然气安全储备库等自主储备设施建设,大幅增加城市天然气供给保障能力。提升液化石油气供给和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城市燃气管网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服务站和供给点的市场覆盖率。

第五节  市场供给突发事件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供深农副产品基地建设,推动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完善农产品配送车辆的绿色通行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落实粮食、食用油、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政府储备制度。优化储备计划,提升储备数量,保障市场供给。其中,粮食应急储备规模提升至180天储备量,猪肉应急储备规模提升至10天储备量。

第六节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第一百零八条  制定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战略目标、方针,推动网络信息安全地方性立法,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提升网络安全的整体防控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  建立健全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评估准则,提升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水平。

第一百一十条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改良和运用,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运用安全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和核心设备,进一步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管理能力、隐患监测预警能力和风险评估处置能力。加强网络信任和密码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第八章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一节  完善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加强各类各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联动和衔接,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操作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高风险部位、高危行业应当经常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把人员疏散作为应急演练的重点内容。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推进地方政府风险治理与预案优化项目的试点工作,借鉴国内外应急预案管理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科学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健全工作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提高信息报送的速度与质量。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多方面、多渠道、多角度收集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联动能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完善并落实以现场指挥官制度为核心的现场指挥体系,明确现场指挥、协调联动和后勤保障的主体及其权责,提高现场处置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军地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相邻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应急合作,实现应急管理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优势互补。

第三节  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稳固完善以各级综合应急队伍为骨干,以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以专家队伍为支撑,以志愿者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培养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形成多层次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队伍管理、调用、培训、演练和经费保障等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一专多能”的综合主力救援队伍,加强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分期、分批、分阶段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消防救援队伍专职队员的招收、培训、保障水平、确保救援队伍充足,救援能力不断提升,强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综合救援功能,会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加强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电力、通信、运输、市政工程等专业队伍的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专业救援能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整合街道、社区的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等具有专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政、公安、交通、人居环境、卫生、建设、消防、水务、地震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标准管理,提高志愿者队伍素质和技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分专业、分区域建立完善专家库,健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专家参与预警、指导、调查、应急、研判与评估等方面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

第四节  加强应急保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坚持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落实储备责任,完善储备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储备物资,选用适当的应急储备方式,确保物资储备灵活高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  针对不同灾种,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标准各级各部门应急物资的储备品种、数量及模式,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必备的应急物资。按照分级筹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多发区域、事故灾难高风险区域以及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等的抗灾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新建、共用、租借以及社会代储代管等方式解决救灾物资存储场所。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救援、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全面加强生命探测、通信广播、救援搜救以及救灾用车、直升机、机械设备等装备建设。

第一百二十六条  研究建立不同灾种、不同区域之间的应急物资储备优化模型,优化储备结构,降低储备成本。建立应急储备物资调用机制及信息、物流系统,提高快速调配能力,保障应急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救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通过金融、保险等多元化机制实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经济补偿与风险转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依托现有设施建设集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物资储备、人员安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逐步推进全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场所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健全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后评价机制,严禁随意变更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基础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整合资源,构建全市统一的应急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应急平台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平台功能。整合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数据库信息,建设综合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小型移动平台建设,建立市应急指挥数字集群通讯网络,升级改造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指挥决策功能。   

第一百三十条  强化城市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应用研究,引导和鼓励应急产业和安全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普及和应用。

第九章  强化安全执法监督

第一节  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深化安全隐患巡查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运用工作网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构建社区网格巡查、群众举报核查、企业单位自查、执法部门监察、领导带队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全市安全生产执法重点难点问题。把风险管理与部门执法监督、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将风险评估寓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监察。优先开展较高风险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第一百三十三条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活动和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计划。落实“四个一律”的打击措施,在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食品安全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私屠滥宰、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落实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畜禽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

第三节  水务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规划地下水开采层位、开采强度和开采时间,严厉打击私采地下水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严格执行涉水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水务行政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地铁、道路、开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取水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水务、人居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强化对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的监管保护,加强对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设施的保护力度,打击破坏或人为不运行水资源监测系统的行为,及时开展箱涵清淤,严抓偷排泥浆等行为。

第四节  其它领域执法监督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大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的整治,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依法加大职业危害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开展三氯乙烯、正己烷、苯、二氯乙烷、三氯甲烷、铅及镉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重大职业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建、地震等部门联合加强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新建建筑和设施全部到达抗震设防标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加大对雷电灾害、升放气球等气象公共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矿区、旅游景点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力争实现已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查合格率达10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展常态化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排查重点仓库、工厂等与林缘的阻隔情况,查处林区及周边乱搭建行为。

第十章  培育城市安全文化

第一节  牢固树立安全理念

第一百四十七条  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价值观。

第一百四十八条  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城市创建,强化安全法治观念,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药品管理、社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各界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依法管理能力,培养全社会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   

第一百四十九条  突出全民参与,致力群防群治群控,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共建共享机制,使社会公众成为城市安全的参与者、安全环境的营造者、安全文化的实践者、安全成果的受益者。

第二节  深入普及安全知识

第一百五十条  开发适用于不同层次人员的公共安全科普资料、课程和公益广告,不断丰富公共安全宣传产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移动通讯载体,广泛普及各类公共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市民安全防护意识,大力褒奖帮扶救人行为,营造自救互救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持续深化世界气象日、中国水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5·12”防灾减灾日、“9·18”防空警报试鸣日、“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等专题活动,继续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培育、塑造富有吸引力、影响力的公共安全活动品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探索新型教育基地的建设,研究推进综合性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强街道和社区公共安全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公益性的安全教育服务,提升市民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在全市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应急、防灾减灾选修课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取面对面宣讲、播放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加强工业园区、城中村内生产生活人员的安全宣传。深入福利院、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帮助社会特殊群体了解、掌握必备的安全常识。

第三节  扎实推进安全培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各类人员安全素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培训资源,在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中安排安全管理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基层公务员的危机管理意识、预防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开展针对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培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教育引导广阔企业职工增强学习安全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生产生活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将培训持证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许可及换证审核的前提条件和监察执法的必检内容,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坚持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班组长、危险作业岗位人员、新职工的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防范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向用人单位输送安全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   

(三)探索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模式,加强职工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探索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自觉开展安全培训。   

(四)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校企合作办学、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为企业大规模培养具备良好安全素质的新职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能源供给、食品供给、公共交通、信息通信等城市运行基础设施系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复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安全技能。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客流引导、应急疏散和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节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渠道,及时主动地做好公共安全政策法规、城市安全形势、重点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实现政府与媒体、公众的良性沟通。健全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机制,优化响应速度、信息发布、政府行为、网络引导、应对成效等量化指标,逐步提升政府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子信箱和政务微信等方式,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