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30 17:45:26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我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财政事权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22号、云政办发20214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市级政策、全市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级规划编制,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级财政事权,由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与市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级与以下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级与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级与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以下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以下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以下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以下财政事权,由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及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及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市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级与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以下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以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以下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以下财政事权,由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及市以下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全市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以下主要负责市以下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以下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以下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以下财政事权,由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级财政事权,由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及市以下共同组织开展的全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等,确认为市级及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级及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以下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下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以下财政事权,由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及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及市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市、县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审核汇集全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以下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审核汇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级主要负责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以下主要负责以下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级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级、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重大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市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市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级财政事权或级与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地、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抗灾、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级统筹,属于级财政事权的,由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各地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以下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以下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级政府通过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推进以下改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出台的政策,市级不再承担直管县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出台的政策,由市直管县共同承担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级、市级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省、市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级与以下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