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扶办发〔2020〕10号)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曲扶办发〔2020〕10号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年度:2020年
联系电话:0874—3319117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曲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行业、部门抓好县域内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七条 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八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九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有、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