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3 15:32: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规〔2022〕1 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11日,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1〕1 号),实施了5年的原《曲靖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被废止。为了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情况汇报,提出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办法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过组织专家论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2021年11月26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共7章38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定属地人民政府职责,强调街道办事处源头管理及协同配合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处置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明确处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处置场所建设规划,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统筹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

(三)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措施。明确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鼓励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分类处置,大件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规范了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和管理工作。规定了申请从事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进一步规范了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工作。针对装修垃圾监管难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装修垃圾应当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清运;针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影响城区交通秩序、增加城市清扫保洁压力的问题,坚持闭环管理思路,明确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要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

(六)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的监管途径。包括建立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违法信息信用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公布。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