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12 14:53:07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1〕33 号   来源:市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 号),解决全市农村供水小、散、弱等问题,促进农村供水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切实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城乡广大群众饮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两手发力、系统治理”新时期水利工作总方针,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以机制改革创新为总抓手,以管理方式创新为主线,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切实解决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二是公益属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承担公共服务责任。三是城乡统筹。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区域供水规模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四是规范管理。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
(三)总体目标。全市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供水工程与城市管网互联互通,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实施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改造,畅通供水网络的“毛细血管”,全面提升农村供水质量,实现“工程有人管、水费能承受、企业能运行、效益能发挥、群众得实惠、地方得发展”的目标。2021 年,全面启动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工作,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到2025 年底,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进一步优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基本建成;通过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95.73%,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4.67%,水质合格率达到74%以上,城乡供水一体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优化水源、水网、水厂、入户管网工程布局,打破地域界限远距离、跨区域引水,整县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全面提升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进水平。一是供水规模化。根据水资源分布情况,规划建设规模水厂,加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对水源有保障的“千吨万人”水厂进行适当扩建,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覆盖人口,突出加大对现依靠水窖供水、水窖辅助供水地方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按照放管服和2020 年印发的《曲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按权限抓好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审批工作。同时,逐步优化、整合规模以上水网已覆盖的小型水厂、单村供水工程和农户自建饮水工程。二是水源均衡化。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原则,通过现有水源地保护扩容、水源互联互通、新建水源工程等方式配置供水水源,加强水源统一管理,实现多水源联合调度、互为补充,全面增强全市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三是入户管网标准化。为有效管理,提高水费收缴率,通过新建或改造老旧管网,落实防冻防晒要求,优化入户管网和水表布局,有条件的地方或新建的饮水工程要将普通计量设施逐步改造为智能计量设施,原则上推行“一户一表一龙头”方式供水。
(二)建立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一是构建城乡供水运管体系。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城市供水反哺农村供水、规模化水厂反哺单村供水工程”的思路和全市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养工作的有关部署,及时组建县级城乡供水总厂(公司)或县级水务公司,作为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管理主体,通过城乡供水总厂(公司)或县级水务公司平台,把整个县域供水工程作为一个整体,由供水效益好的工程对供水效益差的工程进行反哺,将规模偏小工程以及分散式工程整体打包,委托规模较大的水厂代管,保障专业化维修养护,实现工程良性运行。要统一水厂及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延伸服务范围,覆盖分散用户,加快推进城乡供水服务一体化建设。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通过建立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构建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格局。二是压实供水单位责任。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 号)和2020 年印发的《曲靖市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限时服务承诺及问题整改交办督办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要求,负责向用户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全面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安排专人做好水源巡查、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设施维修养护,确保供水水质、水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做好供水安全应急准备;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合理确定水费计收方式。城乡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水费计收方式。如在计量设施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可执行单一制水价;在计量设施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地区或工程,宜执行两部制水价;在计量设施完善、供水规模较大且利用率较高的地区或工程,可执行阶梯水价。根据工程运行、供水单位管理及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有关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核算工程运行成本,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合理确定供水价格。规模化水厂供水执行政府定价,农村生活用水则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水价。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特殊困难群体安装入户费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到2025 年底,水费收缴率达到98%以上。四是提高水质检测监测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强化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严格按照2020年3 月1 日施行的《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志设立、环境整治、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强化供水净化消毒,供水单位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自检工作。推进供水水质监测平台建设,加强县级疾控中心、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规模化水厂水质化验室等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配齐检验设备、专业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有条件的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积极开展水质检测资质申报工作。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水质检测的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五是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工程等级相应的建设管理标准、水质监测标准、运营管理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建立维修养护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水厂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选择水质Ⅲ类以上的水源地,科学合理确定水源地;合理配置混凝反应、沉淀、过滤、滤后消毒等处置设施以及生产工艺;集中式供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强化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工程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视频安防等信息化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高位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组织实施负总责,要成立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要制定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保障措施、各部门职责。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其他部门要全力配合。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之间的关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避免推诿扯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合并,进行统一管理,全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筹措保障农村供水资金,建立县级资金保障机制,促进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采取县级人民政府自筹(有合作水务企业的按照股份比例自筹)和省级以上有关项目资金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地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依法依规进行市场化融资等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而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予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扶持资金由管理单位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三)落实配套政策。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程中涉及农村人口供水工程的部分,各地各部门在用电价格、建设用地、税收、水资源费等方面按国家规定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等优惠政策,降低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及运营成本。在保证供水企业合理利润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确保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顺利推进。
(四)加强考核监督。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情况将纳入市对县(市、区)的年度综合考核,对未按标准要求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落实不力、水质合格率低、水价核定不合理、水费收缴不到位的县(市、区),将启动约谈机制;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