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8:33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6月1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1号)。由于该办法出台时间较早,施行近16年来未作任何修改,部分条款与国家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规〔2022〕1号)等上位规定存在相悖之处,有必要重新修订相关条款。同时,随着曲靖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曲靖中心城市范围的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二、起草过程

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前期调研和机关内部讨论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曲靖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先后两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文稿。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由“总则、职能职责、计划管理、储备范围和方式、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 8章49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土地储备机构的单位性质、设立原则、业务范围,明确了土地储备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部分。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职责,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指导和业务监督职责,以及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要求。三是明确了曲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能职责,以及曲靖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范围和相应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部分。一是明确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制度。储备计划须经同级土地储备议事机构审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二是明确了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含的内容、编制要求及报批时限。三是明确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的依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

第四章,储备范围和方式部分。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等情况的土地,未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二是明确了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细化了新增建设用地收储流程、国有存量土地收储程序以及相关征收补偿执行标准。三是提出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

第五章,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部分。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内容,以及组织实施前期开发整理项目的流程和要求。二是明确了储备土地管护主体、管护方式及管护成本支出范围。三是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原则,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规定储备土地实行“净地”供应,严禁“毛地”出让。未取得“电子监管号”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五是明确土地供应起始价组价原则、竞买条件设置方式、供后监管机制。六是明确划拨价款和出让金追缴主体,土地出让价款和划拨价款由征收部门依法追缴。

第六章,资金管理部分。一是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执行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三是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违反相关土地使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二是明确土地收储过程中的违约违规责任。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