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26 10:18: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150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进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规范化,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落实粮食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超标粮食监管责任,以扎实细致的工作,逐步构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科学判定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是指在曲靖市域范围内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及其成品粮(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米、面粉等),经检验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

(一)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判定方式

粮食经营者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或者常规检测方法对卫生指标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抽检确认。

(三)判定结果

1.超标的原粮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2.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

3.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途。

4.无使用价值的,视情况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明确地方政府管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超标粮食管控工作的领导,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将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转化等活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四、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专仓保管,及时报告超标粮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策性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策性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在地方政府明确收购计划,资金需求和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对收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发放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实施贷后信贷监管及后续销售转化处置后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五、强化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

粮食经营者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发现超标粮食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对超标粮食进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切实把握超标粮食处置原则

(一)组织收购。超标粮食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出现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方案,对超标粮食进行收购处置。

(二)专仓储存。建立超标粮食分类专仓储存制度,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分类处置。建立超标粮食分类处置制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用途,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处理检验后的判定结果,进行定向销售。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拍卖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购销合同定性、发票注明用途、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检验报告四项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确保超标粮食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

(四)严格监管。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的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七、加强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曲靖市分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和处置工作,要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好本地产粮食收获前品质测报,总体把握收购前质量状况,分类指导企业收购;要强化对原粮收购、储运环节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指导粮食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收购粮食,强化检测,科学保管,严控超标原粮进入食用加工和流通环节。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定期检查。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加强信息管理。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库存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传输与信息发布的管控,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检测有关材料和信息。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