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管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5 16:3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46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曲靖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管理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不断改善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水质明显改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发〔2018〕35号)以及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环境执法、风险管理”两手发力,统筹推进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立治、不达标水源水质改善、水源风险防控”三项重点任务,建立起部门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协同推进水源地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水质明显改善;水源保护区制度不断完善,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整治;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提高,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主要联防联控内容

(一)划定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划分和调整。

(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开展和完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拆除或者关闭。

2.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六)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供水单位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市水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为确保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出现问题能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并得到处理,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级建立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联络员制度,其他由县级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单位联络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市级饮用水水源地联络员名单如下:

张文孔    市水务局水资源科科长

王海平    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长

王毅文    市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科科长

蒋德云    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王知跃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邓贵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管理科干部

邓学昆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科长

浦娅文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念首名    市公安局二分局一大队队长

王永刚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港监科科长

梁钰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科科长

王应江    曲靖灌区管理中心水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袁  明    曲靖市独木水库管理中心法律法规科科长

李春生    富源县响水河水库管理所所长

彭  龙    富源县洞上水库管理所所长

张凡林    宣威市灌区管理中心主任

(三)明确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对饮用水水源的流域水环境和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上报审批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负责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保护区河道及库区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确保饮用水环境安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市水务局:确定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发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监测和预防监督;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监管,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水资源造成破坏;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县级及以上城市供水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杜绝污染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护资金等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负责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组织对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进行综合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农作物桔杆、废弃菜叶果品、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控制各类污染,防止建设项目污染饮用水水源;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参与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监测和安全评价;参与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按照保护要求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办理用地预审及土地供应等手续;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市林业和草原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地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市公安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实行交通管控;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对损毁、盗窃饮用水水源地有关设施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减速装置、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交通管制制度、交通运输风险源管理制度及航道巡查制度,设置航道警示标志;监督饮用水水源地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与管理工作,发现污染水源、损坏取水设施、破坏保护区内隔离设施、监控设施和标识标牌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合理提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合理布设水质水量监测点,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保护水源有关工作。

其他市直单位:按部门职能职责履行好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有关工作,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建立信息直报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信息直报采用管理单位直接上报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抄报市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有关问题后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重大问题,由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问题,研究决定是否召开会商会,若需要召开会商会,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